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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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七 可是,这些主张也许并不完全正确——只适用于某些社会,而对于另外一些社会就未必适合。 有些社会自然地适宜于专制式的统治,另一些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的统治,这些,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于正义。 但僭主政体及其它类型的变态统治却对任何一类社会都不适宜,因为这些类型全反乎自然。 上述种种已足够证明,凡是由同样而平等的分子组成的团体,以一人统治万众的制度就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不管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或者竟没有法律而以一人的号令为法律,无论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的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恶人的城邦,这种制度都属于不宜且不合乎正义;这一人的品德假使不具有特殊优胜的性质,他就不应该凭一般的长处独擅政权。这个特殊性质,我们虽前面曾有所涉及,这里将再为之作说明。〈我们应先论定什么性质的社会个别地适宜于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的各别类型。 适于君主政体的社会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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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里的民族或者种姓自然地有独一无双的英豪,其才德足以当政治领袖而莫可与竞。 适合于贵族政体的社会应是那里自然地既有若干政治才德优异的好人而又有乐于以自由人身分受贵族之辈统治的民众。 适合于城邦宪政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存在有胜任战争的民众(武士)
,那里在小康阶级之间按照各人的价值分配政治职司,他们在这种制度中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如果一个家族,或者是单独一人,才德远出于众人之上,这样,以绝对权力付给这个家族,令成王室,或付给单独一人,使他为王,这就是合乎正义的了。 但这不仅仅是正义问题。 在建立任何一类政体时——无论其为贵族政体还是寡头政体,又或为平民政体——都是各自合于正义的;根据尚优原则,各种政体虽然各异其要求政权的立场,却各有其片面的优胜,以为正义的依据。我们在前面曾提到过另一种观点。清除一个才德卓绝的人物,或者用陶片放逐律,使经受有限期的流亡,或驱逐邦外,使其终身不得还乡,都是不切实的;归纳在各部分交互轮番的体系中,使他也做被统治的人民,同样不一定恰当。 整体总超过部分,如此卓绝的人物,他本身恰恰是一个整体,而其它的人们便类于他的部分。 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大家服从他的统治,不同他人轮番,使他无限期地执掌治权。关于君主政体有哪些不同品种?是否有益于城邦?如果说有利于城邦,应该是哪种城邦,并在什么情况下,才真正有益?我们上述的这些论证可以回答这一系列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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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八 [我们现在可以进而研究怎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政体。]前已经说明政体的正宗类型有三,而其中最优良的政体就应该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 这一种类型的政体的统治者或为一人,或为一宗族,或为若干人,他或他们都具有出众的才德,擅于为政,且邦内受治的公众都有志于,也都适宜于,人类最崇高的生活。 在我们这番研究的起初,曾讲到,在最好的城邦中,善人的品德必然相似于好公民的品德。 这就显然,造成一个善人的方法手段可作为城邦创建一个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典型的方法及手段;凡是可以使人们成德达善的教育和习惯的训练也同样可以用来教育并训练成一个优良的政治家或一个优良的君王。论述了这些要旨,我们接着可以研究最优良的政体,考察这种政体怎样才可能产生,又怎样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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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四
章一 一切技艺和学术要是不仅仅以片断的陈述为满足,而有志于研究整个问题,则每一种专门的技艺和学术就应把擅长的那一门内所有各方面的事情全部加以考虑。 例如体育这一门就得考虑,(1)
适合于不同体质的各种不同训练方法;(2)何者是最合乎理想的教练方法——所谓理想方法就是适于具有最良好的体质而又具备最优越的生活条件的人们的最好教练方法;及(3)何者才是普遍相宜于大多数人体质的训练方法——在这方面,体育教练也得一并给予考虑。 此外,(4)还得计及有些人们愿意接受教练,却不想造诣到可以参加体育竞赛的那么高度的技艺,体育教练和少年竞技教练又得为这些人们设置某些与他们相宜的较低课程。 这里以体育教练为例所说的原则,对医疗或造船或缝衣,以及其它一切技艺,都相同。政治研究[既为各种实用学术的一门,]这一门显然也应该力求完备:第一应该考虑,何者为最优良的政体,如果没有外因的妨碍,则最切合于理想的政体要具备并且发展哪些素质。 第二,政治学术应该考虑适合于不同公民团体的各种不同政体。 最良好的政体不是通常现存城邦所可实现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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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向往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与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 第三,政治学术还应该考虑,在某些假设的情况中,应以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 这里,我们所假想的情况是那种只能实行较低政体的城邦,这种城邦现在的确无有理想上最良好的政体——那里即使是良好政体的起码条件也是缺乏的——不可能实行其它现存城邦所能实行的最良好的政体,这就不得不给它设计较低的制度了。 另外,第四,政治学还应该懂得最相宜于一般城邦政体的通用形式。 政治学方面大多数的作家虽在理论上各具某些卓见,但等到涉及有关应用(实践)的事项,却往往错误很多。 我们不仅应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政体,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而且由此更设想到最适于一般城邦而又易于实行的政体。 世上的政论家可以分为两类:有人追求最崇高的制度,那是必须有广大的自然条件作为基础的。 另一些人虽然崇尚实际政治,却总是不满自己所处身于其中的本邦的体系,而往往盛称拉根尼或其它城邦的良法。 有关政体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且易于实施的改变。 改善一个旧政体有创制一个新政体那么困难,这恰恰相似于要人们忘掉一页老课程就有要人们诵习一页新课程那样困难。 所以实际政治家就不可自囿于上述的范围,他应该像我们预先所说明的,帮助任何现存政体。 因此他必须熟悉政体到底有多少不同类型,他如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对现实政治给予什么帮助。我们见到有些人认为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都只有一个品种。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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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错误的。 我们不可蹈袭这种错误,应牢记政体每类属的各个品种,知道了有多少品种还得明白每一品种的政体是怎样形成的。具备这些智虑的政治学者也应懂得并分别最优良的理想法律和适合于每一类政体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政体可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 法律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借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 由此可知,凡是有志于制订适合各种政体的法律,就必须先行认识政体的各个类型及其总数。 我们假使已认识到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各有多种而不止一种,也就会懂得同样的法律就不可能全都适应一切平民政体或一切寡头政体。
章二 我们在“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中”
,已经分清了政体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及相应的三个变态类型:僭主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 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已讲过。 研究所谓最优良的政体实际上就是研究所谓“贵族”及“君主”这两种政体;这两种政体和理想政体一样,都必须有必要的条件并以建立社会的善德为宗旨。 我们在前也已说明过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区别,并说明了君主政体应该建立在何时何地。 所以,余下的论题是(一)原为多种宪政通称而又用作一种政体的专属名词的所谓“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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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及(二)
[在变态政体方面,]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可以显见变态政体何者比较恶劣,以及何者最为恶劣。最优良而近乎神圣的正宗类型的变态一定是最恶劣的政体。 君主政体或是仅有虚名而毫无实质,或者是君王具有超越寻常的优良才德。 因此,僭政是最为恶劣的,它同正宗偏反,处于相隔最远的一端;寡头与贵族政体相违背,是次劣的政体;平民政体是三者中最可以容忍的变态政体。 先进学者之一曾做过政体的区分;然而他所应用的原则与此不同。 按照他的原则,一切政体都可以有良好的也可以有恶劣的种别:譬如寡头政体就有优种和劣种之分;由此看来,对于平民政体的良种就应该把它列入优良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低的一个品种,把它的劣种列入恶劣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高的一个品种,在我们看来,这两政体的任何品种都应列入恶劣政体之内。 这里不能说寡头政体有好有坏,只能说是某一种更劣于另一种而已。但是我们对于政体优劣的评价不必多加赘述。[这里,应即申述我们正待研究的程序。]既然说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各有不同的品种,第一,必须分清并且列举每一类型政体的诸品种。 第二,我们应该考察哪种政体——姑且不论理想的政体——最受欢迎并最易实施,我们又应该考察在这种一般采用的类型之外,是否还有另一些比较接近于贤良性质而又组织得比较好的政体,也一样可为大多数城邦所采用。其次,在政体的其它诸种类型中,我们应该考察哪一类适宜于哪一种公民团体。 比如,某一种公民团体宁愿采取平民政体而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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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而另一种公民团体则又以寡头比平民政体为相宜。 又次,我们应该考虑,人们假若要建立各种政体,例如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种类型,他应该怎样着手进行。 最后,等我们把这些论旨——简单说明以后,还应尽力之所及,再研究最后一个问题:一般政体是怎样毁灭的,各个政体是怎样毁灭的,怎样才能保全这些政体?它们所由毁灭及保全的原因何在?
章三 政体之所以会分成若干不同类型的原因,是在于每一城邦都是由若干不同部分组成的。 最初,我们就看到每一城邦由若干家庭所组成。 其次,这许多家庭分化为若干部分——富有阶级、贫穷阶级和中产阶级。 富人具有重步兵的装备,穷人则无有这种装备。 又次,平民从事不同的行业——一部分为农,一部分为商,另一部分为工艺。 又次,在邦内著名人物之间,依据财富和家产的大小,还是有所区别的;譬如战马只有富饶的人家才能育养,而各家的马匹数就有多有少。 在古代,擅长以骑兵制胜的城邦常为寡头政体,就因为战马畜于富饶的著名家族。 这些寡头城邦惯常用骑兵队和邻邦作战,我们可以举爱勒特里亚、卡尔基、梅安徒河上的马格尼西亚,以及小亚细亚的其它许多城邦为例。 在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之间,除了财富之外,还有其它的区别:如门望之别;如才德之别;又如我们在讨论贵族政体时曾分析而列举了一切城邦生活所必须的各个要素,这些要素在著名人物之间也有区别。这些就是城邦所组成的各个部分。 有时,所有各部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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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治体系,有时或多或少由若干部分参加。 很明显,这样就一定会产生种类不同的若干政体。 参加治理的各部分既有区别,跟着也就有政体的区别。 一个政体就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靠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例如富人或穷人各有其权能,或者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比如富人们和穷人们两者间存在着某种平等原则。 所以,依照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分和各个优异要素间的区别而定的公职分配方式有多少种,政体也就会有多少种。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政体仅有两种。 恰如习俗对于风向只说北风和南风,把其它的风向看作这两个风向的转变,人们对政体就专举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 依此为准,贵族政体就列入寡头政体之中,作为它的一个变种,而所谓共和政体则相似地类列于平民政体之内,好像西风就算作北风的一个转向,东风算作南风的一个转向。 有些思想家认为乐调也确可分为两种,即所谓杜里调和里季调,其它各种乐调则分别编类在这两种正调。关于政体方面这种观念虽颇为时髦,我们仍然认为我们前面曾述及的分类较为良好而又切实,按照我们的分类,政体当以一种或两种为正体,所有其它政体则为这种最优良的政体的变态,正如在音乐方面我们可由正调聆取变调;政体的转变而趋向于严厉和威重者,属寡头性质,其转变而趋向于缓和且弛散者[类似里季变调],则属平民性质。
章四 平民政体不应该像现在有些思想家们那样单纯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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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多数人主治的政体形式。 实际上一切政体主政者都属于多数,虽在寡头政体也是这样。 相似地,寡头政体也不能单纯地被认为是少数人主治的政体。 假设一个城邦共有一千三百人,其中一千为富人:倘使这一千人占据了治权,对那三百个出身贫穷而同他们相等的自由人全不分配公职,人们总不能说这是平民政体。 又,或者穷人的人数虽少,但势力却强于为数众多的富户[而占取了治权],假使强制富人谁都不得参与名位,这也不会有人指称为寡头政体。 所以,比较合适的论断应该是,凡以自由人执掌治权者为平民政体而以富人执掌治权者为寡头政体。 世上自由人原来很多而富人常常是为数极少;可是多数自由人的为平民政体,其特征确实在出身自由而不在为数之多,少数富人的为寡头政体,其特征确实在财富而不在为数之少。 不然的话凡以人体高度——据说埃塞俄比亚就有此种制度——或以容貌美丽为任官的标准,都会成为寡头政体;因为体格特高或容貌极美的人在一国之内为数肯定不多。 但专以贫富为准或专以人数为准来区别平民和寡头政体又是不充分的。 我们应记得平民城邦和寡头城邦中都包含若干部分,我们必须加上另一些标准来确切地区别这两种政体。 譬如,在爱奥尼亚海湾上的阿波罗尼亚和赛拉,以少数自由人统治多数非自由人的城邦,我们总不能称他们的政体为平民政体。 在这两邦中,初期移民的后裔门望最高,他们在全城之中虽只寥寥几家,却占了一切名位。对富人们由于人数比穷人为多而组成的政体,我们也不应该称它为寡头政体。这种政体的例子曾存在于古代的科洛封,科洛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