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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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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杨兆龙法学文集》第467页。,并委托庞德列出需购资料的清单。庞德对这个中文名字非常喜欢,在稍后的回信中告诉杨兆龙,“非常感激你们为我取了个中国名字,但想要名副其实恐怕真的不容易啊!” 
  1946年6月28日,庞德夫妇抵沪。在上海逗留的两天内,庞德在杨兆龙的陪同下,出席了哈佛同学会、法院首长及学术团体的宴请,并拜访了王宠惠、孙科、孔祥熙、吴经熊等。6月30日,庞德在杨兆龙的陪同下赴南京司法行政部。7月1日下午,谢冠生部长为庞德举行了欢迎茶会。 
  整个七月,庞德、杨兆龙都潜心于法制重建的准备上。在杨兆龙的协助下,庞德先就民、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进行了研究。庞德对中国当时施行大陆法系、法典化和法律思想作出肯定性的评价,期望中国自信地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合乎国情的法律制度。庞德还提议中国方面聚集专家,合力完成一套专门用来解释中国法律的巨著。8月7日,庞德草拟完成了创设“中国法学中心”的计划纲要,建议中国成立研究中国法律的中心组织,并首先准备中国法通典的编纂。庞德在致谢冠生的信中指出,“这将是统一中国法的一个重要步骤,而且可能是对于中国司法所能做的最有用的一件事”。 
  8月20日左右,庞德又提交了《关于中国法律教育问题之初步报告》。司法行政部根据其建议,曾决定邀请国内法学专家编纂一套具有相当权威性的法律教科书,以利于培养法律人才。这项工作名义上由谢冠生主持,实际上由与庞德与杨兆龙一道合作来进行。 
  庞德还应教育部与司法行政部的邀请,9月4日起在南京国民大会堂二楼作学术演讲。首场讲题为《法律与法学家——法律与法学家在现代国家之地位》。第二场演讲在香铺营文化戏院举行,讲题为《法院组织与法律秩序》。第三场演讲讲题为《法学思想与法律秩序》,除了第二场演讲由倪征日奥翻译外,其他两场演讲均由杨兆龙任翻译。 
  1946年9月18日,庞德返回美国。返美后的庞德顾问除了执教外,专心准备了中国司法复员与司法改革的各项计划。是年11月,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组织中国司法代表团,任命杨兆龙为团长率团赴美,与先期返美的庞德会合。 
  杨兆龙行前任务十分繁重,“奉派出国之目的原有三种:(1)协同本部顾问庞德教授从事若干问题之研究,以为我国将来法制改革之准备;(2)考察研究近十余年来欧美各国法制之变迁,尤其战后有关法制之重要设施;(3)趁便宣扬我国近年来法制改革之情形,期于可能范围内减少欧美人士,尤其是美国人士对我国之误解。” 除此之外,临行前还“一面受教育部朱部长之委托代为考察欧美各国之法律教育及搜集有关法律教育之资料,一面受其他方面之嘱代为搜集有关宪法实施各项法规如选举法等之资料。” 
  1946年底,国民政府筹备召开国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国宪法。杨兆龙在九、十月间,通过信件征求了庞德对中国宪法草案的意见。庞德为此专门撰文在美国《波士顿航讯》发表。杨兆龙将此译成中文,登载于12月13日《中央日报》,该报称“世界法学权威美国哈佛大学庞德教授最近发表长约两万字余言之论文,对中国今后制宪应注意之基本原则以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及社会法的实用哲学的眼光详加论列,颇引起美国人士之注意。” 
  杨兆龙1947年1月30日由水路抵达美国。抵美后,杨兆龙主要在哈佛协助庞德草拟法学巨著计划大纲,同时为欧美各国司法考察做准备。此外,杨兆龙还参观了美国的部分法院和监所,并“应若干大学如依阿华、印第安纳、范德别尔脱等七所大学之聘前往讲述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改革、中国现代法之精神及中国宪法等问题。” 除了法学方面演讲外,杨兆龙还应美国外交政策协会、对外关系协会等团体之邀请,讲述“中美关系之将来”、“中国政治建设及社会之动向”等问题。 
  是年6月,杨兆龙接到国际刑法学会通知,被选为该会总会理事并被指定为中国分会的筹备人和会长。杨兆龙遂准备参加该会,并顺道考察欧洲法制变迁。行前,庞德分别给英国剑桥大学的温菲尔德、格特里奇、霍兰、牛津大学的古德哈特、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温格、荷兰海牙的尼杰霍夫、意大利罗马Vecchio等教授和伦敦伊斯克检察长一一写了推荐信,称杨兆龙“是一位非常有涵养的绅士,也是一位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法学家”。 
  杨兆龙于6月20日抵达伦敦。在伦敦,杨兆龙主要拜访了联合国战罪委员会主席,并参加了战罪审查会,该会“对于中国去年公布施行之《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甚为满意,认为与该会政策及国际法之最近发展不谋而合” 。 
  6月27日,杨兆龙乘火车抵达法国巴黎。在法国的司法行政部访问两天后,杨兆龙将剩下的时间主要用来购买资料,并联系了一些教授和朋友。在巴黎,杨兆龙跟一个经营古法律书的书商取得了联系,他将会尽可能地帮助收集书籍。 
  7月9日,杨兆龙乘飞机抵达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以中国首席代表身份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统一刑法学会第8届大会,并当选大会副会长。杨兆龙在给庞德7月7日的信中表示,“之后,我可能会参加另一个关于战争犯罪的国际会议。于7月28日举行的日内瓦和平法国际会议也邀请我去参加。但我仍未决定是否要去。” 
  此后,杨兆龙便赴德国,留柏林考察欧洲法制变迁和盟国管制,在此期间接到通知,以政府首席代表身份参加了国际刑法学会于1947年7月底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五届大会,在该会上杨兆龙当选副会长。是年8月21日《东南日报》报道称“杨氏在会议中之演讲,甚为各方所推崇” 。 
  8月初,杨兆龙赴意大利,由意大利转道巴黎、伦敦返回美国。返美后,杨兆龙把所搜集到的各国法制资料及特殊问题研究,协同庞德拟定了“法典诠释委员会”详细计划,准备组织七八个人组成委员会,编纂系统的中国法制巨著七册,每册1200页,以解决学术上的争议。1947年9月20日,杨兆龙偕庞德夫妇一道乘机离美,于9月22日抵沪,10月20日,应美国范德别尔脱大学法学评论约稿,发表《中国法院的权限》论文。 
  是年11月5日至10日,司法行政部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这是继1935年的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之后,再次专门就司法行政进行总结的会议,参加会议者共有112人,主要有中央及地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大会共收到了596个提案,涉及中国司法行政各个方面的问题。 
  11月5日下午,庞德做了题为《近代司法的问题》的专题报告,由杨兆龙担任翻译。11月6日上午,杨兆龙又在会议上做了《出国考察及参加国际会议之经历》。在会议期间,杨兆龙与庞德联名提交三项议案:《请确定简化司法程序之基本原则案》、《关于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的惩戒与赔偿如何实施案》、《关于人民身体自由之保障程序如何实施案》。此外杨兆龙还单独提出了四项议案:《切实研究短期自由刑之存废及替代问题藉收感化之实效以符用刑之目的案》、《通盘研究幼年犯问题以便修订补充现行制度案》和《尽量沟通民刑诉讼以适合国情树立司法威信案》。这些提案大都获得了会议通过,并交由职能部门办理。 
  是年12月15日、17日、19日,庞德在杨兆龙陪同下,到中央大学、政治大学作学术演讲并任翻译。三次讲题分别为《比较法学与历史作为中国法律之基础》、《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中国宪法之发展》。12月27日,杨兆龙又陪同庞德至南京孝陵卫法官训练班作学术演讲并任翻译。1948年2月4日,庞德在法律教育委员会会议上作演讲,《欧美各国法律教育之历史及新趋势》,杨兆龙担任翻译。 
  1948年5月,为了彻底改善法制,司法行政部专门设立了法制研究委员会,从事法制实际调查、法制改革方案研究、重要法学著作编纂等工作。委员会下分设“法学著作编纂委员会”及“司法调查团”。法学教科书的编纂工作由庞德与杨兆龙共同主持,司法调查团由庞德与杨兆龙分任正副团长。 
  司法调查工作分设五个组进行:第一组调查治安机关及刑事调查与侦察机关;第二组调查刑事追诉及裁判;第三组调查刑罚执行与刑事感化;第四组调查民诉及执行法规适用情形。全团人员配备共20至25人,其中8至10人由司法行政部延聘专家担任,其余人员则由部内人员及部属机关人员调充。当时,暂定调查期限为一年,主要调查京沪、沪杭、浙赣三路及其附近地区为限,以后调查区域,视实际情形逐渐扩充。 
  1948年6月7日调查正式开始。团长庞德及副团长杨兆龙率第一组赴南京,在南京监狱及南京高院、地院所属监狱看守所进行调查,并赴南京警察厅及所属机关。6月8日,庞德、杨兆龙率二、三、四、五组赴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对两院及监所进行调查;与此同时第一组赴南京警所,调查南京警务与司法之关系。司法调查团在南京调查一周后转至上海。6月17日,司法调查团在上海举行了分组司法座谈会,下午三时,庞德还在上海高等法院举行了一般综合性座谈会。在沪期间,杨兆龙还陪同庞德去东吴法学院作学术演讲。6月18日,庞德一行离沪抵杭。19日,司法调查团在杭州调查各司法机关,并出席杭州市律师公会举行的“律师及司法问题”座谈会。在杭州期间,庞德应浙大法学院和之江大学之邀作学术演讲,由杨兆龙担任翻译。7月26日司法调查团返回南京。8月1日司法调查团赴江苏省继续调查。结束调查后,即整理调查资料,准备制作成调查报告,呈送司法行政部作为法制改革的参考。据调查团成员何济翔回忆,该报告终未完成。司法调查最后因时局剧变而功亏一篑。1948年9月10日,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在华侨招待所礼堂举行成立大会。会末,庞德应邀作了《美国律师公会对司法之贡献》的演讲,由杨兆龙作翻译。 
  11月21日,国共内战白热化,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通知庞德离华,原定庞德赴 
  武汉大学和 
  北京大学作学术演讲的计划被取消,庞德夫妇离开中国。至此,杨兆龙协助庞德试图重建法制的努力功亏一篑。 
  陆锦璧先生指出,“随着杨兆龙在国内外声誉日隆,……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在世界范围内评选出五十位杰出的法学家。中国有两人当选:一位是年近七旬的王庞惠博士,一位便是年仅44岁的杨兆龙博士。他还受聘为该院的比较法学专家。” 
  七 末任检察长 
  1948年底,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辞职。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先后遭到向哲浚、倪征日奥等婉言谢绝后,有意请杨兆龙出任此职。 杨兆龙对此亦婉言推辞。 
  杨兆龙的妻妹沙轶因系中共南京地下党成员。闻知杨兆龙婉拒出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之后,意识到机会难得,一面劝姊夫暂缓推辞,一面迅速向中共地下党领导请示。果然,沙轶因的上级指示,力劝杨兆龙接受此职,并明确要求,请其设法营救在押的中共党员。 
  事关重大,杨兆龙认为必须有中共组织的郑重委托与保证,将来能为其作证才行,决不能仅凭姨妹一个口信就贸然行事。故要求派代表与之面谈。随后,中共南京市地下党市委成员白沙来访,明确要求营救中大学生朱成学、华彬清、李飞三人,并欢迎杨兆龙留下来,还说像他这样精通法律的专家,在新社会必定大有可为。白沙代表组织,保证其以后身家性命之安全。杨兆龙表示“做一些伸张正义之事,本是我平生之所愿,” 遂答应设法营救。 
  在南京地下党做出这种承诺之后,杨兆龙接受中共地下党的要求,出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 
  杨兆龙走马上任后,恰逢国共和谈在北平召开。何应钦组阁后,张知本接替谢冠生出任司法行政部长。此次张自沪抵南京莅任,杨率留京官员去火车站迎接。同车赴寓所途中,杨兆龙谈及,和谈之声甚嚣尘上,各方面要求释放政治犯者颇多,而所谓政治犯大都是些热血青年,思想“左”倾,并非罪犯,把他们长期关押在监所内,实属不当,建议将他们释放出去。张知本对此当即大力支持,但以此事阻力甚大为虑。双方就具体步骤达成共识。 最后,在杨兆龙等人努力下,成功释放包括大量中国共产党员在内的政治犯万余人。 
  1949年2月,杨兆龙还以司法应当统一为由,撤销了司法行政部的特刑司和中央及各地的特刑庭。在南京解放以前,总统府及行政院方面遇有特难法律问题时,常来征询杨兆龙的意见,包括最重要的一件事杨兆龙成功地营救许闻天。 
  由于许闻天事件的妥善处理,何应钦与行政院秘书长黄少谷对杨很重视,张知本对杨处理此事的方式也非常赏识。后来曾分别来电催杨赴广州。“杨此时已决定留下,故均未从命。” 杨兆龙晚年谈及促使其留下不走的原因时对女儿说:“关键是你妈妈思想非常“左”倾,她早盼着共产党了。他认为我们家如果跟蒋走,等于自取灭亡。如果去国外,实与当白俄无异。只有留下来才会有前途。此外,你姨妈的劝说和白沙代表组织的保证也起了作用。” 
  当时仍供职于司法行政部和中央大学的杨兆龙与孙晓楼教授合作,在上海创办《新法学》月刊。首期发表由他撰写的创刊词《“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在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杨兆龙在这篇文章中,列举了已往法学界的“五大毛病”,如“法学内容的陈腐”、“研究范围的狭窄”、“法律技术的机械”、“法律见解的肤浅”、“适应及创造能力的薄弱”等。 对此种种问题,作者提出了对策,“必须从三方面努力,即(1)从法学者本身的修养努力;(2)从法律教育的改进充实;(3)从一般社会风气的转移努力”。 这篇文章发表后,著名法学家郭卫教授特撰文“转播”,称“《新法学》内容精湛,而杨兆龙君对于我国法学界之现象,论之尤为透彻,”使其“多具同感,且甚钦佩”,文风直言不讳,“正足以表见其耿介之性”。 
  《新法学》之后连续三期,又连载了杨兆龙的力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杨兆龙针对“国内一部分学法之士对于大陆法与英美法之区别所发生的误解”, 对“何谓大陆法与英美法”做出清晰的界定, 并详细叙述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历史。 在此基础上,作者才提出“大陆法与英美法是否各成一个独立的体系?” 的问题,并给出了否定性的答案。 最后,对“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做了详细的解释,并指出“从法律的内容讲,我们在大陆法与英美法中所发现的区别比从前少得多;实际上这种区别在近百年来是在不断的减少”, 认为将来“二者之区别,……一定会在短期减少到无足轻重的程度”。 
  八 遭遇“解放”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后,杨兆龙将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全部档案,移交给上海市军管会。不久之后,杨兆龙举家迁回南京,受聘为中央大学(后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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