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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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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论要求和非目的论需要之间的冲突的另一面是这个问题:是否允许在追求生命改善的目标中违反权利?如果生存是客观主义伦理学的基础,那么必须采取的保证生存的行动难道有可能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吗?这只是一个更大问题——理性的道德媒介之间在利益上是否有冲突——的一个方面。

  在客观主义的伦理学中,人不能受制于一种在紧急情况下为陌生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道德义务,这把一个人的价值放在了另一人的价值之上。一个更困难的问题是,如果侵害他人利益是保证自己生存的唯一途径,那么这种侵害是否可以接受?当面对饥饿时,我们有权利偷窃吗?将整个道德系统建立在或依据于一些不真实的或不可能的例子上,也许是不妥当的,但兰德派人士已经考虑了这些问题。

  不过,注意力通常集中在一些冲突的例子上(在这些例子中,不存在权利,更不用说为生存而需要违反权利了)。爱里克·马克举了一个两人陷于海中一块木板上的例子。没有一个人有义务不采取任何会提高其生存可能性的行动。虽然在这样的例子中明显有利益上的冲突,但并不清楚它们涉及了一些特别的困难。当不存在道德义务和对这种义务的利他主义反应变得可笑时,任何道德系统都会考虑到极少的紧急情况。不过,很清楚,需要违反一种先行的权利的状况是很不相同的,因为它们包括了一种生存的目的论目标和容忍的非目的论权利之间的冲突。

  典型的兰德式观点是,利益的冲突在理性社会里通常是不会兴起的,受到权利制约的利己主义行动(这些权利本身是由利己主义来证实的)从来不会对道德造成破坏。理性社会和法治下的市场经济比集体主义的社会展示了更多的合作机会,这一点确实如此,因为在共同所有制下,财产权受到了曲解,(在什么意义上一个共同体能“占”有一些东西呢?)分配是通过政治方式得以完成的。在这当中无真正的一致同意可言。同样,这一点也是确实的——在游戏和竞争(如市场)中,可能会出现只有一个赢家的状况。但是甚至在这里,参与者在保持那些行为准则(它使过程有可能进行)方面也具有一种共同的利益。在当代的行话中,交易通常不是一种零和游戏。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在竞争中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因为参与本身旨在有所收获。但是,兰德声称的东西是输家没有资格得到他人的宽容。这也得到了一些理性媒介的承认。不过,这只有在一个没有统制经济缺陷的、理想的市场社会中才有可能。现存社会充满了兰德式道德无法解决的义务与利益之间的冲突。

  同样,甚至在一个纯粹个人主义的社会里,难道真的就没人具备一种道德责任来减轻他人的痛苦吗?资本主义能在这种严酷的道德基础上生存吗?

  一个自由、文明和理性的社会的标志在于财产,在于存在着一种通过创造性劳动和与他人自愿交换取得财产的权利。在兰德看来,“财产权不是一种针对物体的权利,而是一种针对行动的权利,针对产生或拥有这一物体的结果的权利”。这样,从不允许干涉一个人争取财产的行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不拥有任何东西的人仍然是拥有财产权的。这基本上是一种将所有合法的占有追溯到个人的占用和交换行动的洛克的观点。

  不过,兰德没有探讨的是,如何证实自然物体(如劳动所作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这一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分析詹姆斯·布坎南的政治理论(见第五章)中的重要性。这里,霍布斯式的分析提供了最初财产所有权的资格基础。但这种主观主义的道德在兰德对财产的道德性解释中显然是不被接受的。不过,对她以及对布坎南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财产关系的道德性看来只是在取得财产后才发生作用。这仍然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占用一些本质上为他人生存所需的东西是合法的吗?罗伯特·诺齐克对此作了深入的探讨。

Ⅵ

  不管兰德对资本主义的辩护在形式上是如何自信和好斗,她的直言不讳的辩护有许多还是值得介绍的。的确,她对当代问题的大多数看法可以不用哲学原理(这些看法据说是建立在这些原理的基础上)来加以评价。她对“新左派”的反动本质及其明确的集体主义和部落式的思想的批判是众所周知的。她代表消费者(资本主义经济进步的主要受益者)发出的声音在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几乎(但不完全)没有回应,这是一个在美国发生智力辩论的时代。一些对社会主义经济走下坡路和市场社会明显获胜毫无所知的知识精英支配了这场辩论。

  特别有趣的是,她将众所周知的个人主义原则运用到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如电波的所有权,有关专利和版权的恰当的法律框架。虽然她缺乏市场经济学家那种在这些领域里的高精尖专业知识,但她能够指出,在许多领域,对“市场失败”需要政府干预的传统假设是没有根据的。许多所谓的“外在化”可以在一种建立在私人财产之上的适当框架中内在化。

  不过,她赞成将政府的需要和个人自由的原则和谐一致的观点,在这方面,她不像其他的自由至上论者那样来得成功。她当然主张一种垄断暴力的机构,并特别反驳那些无政府——资本主义者(他们在60年代开始接受一些听证的东西)。她坚持认为,“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无政府状态是一个天真的、不固定的抽象概念”。“一个不存在有组织的政府的社会会对第一个出现的、会使社会陷入帮派战争混乱之中的罪犯抱有怜悯之心”。不过,她常常指出,政府本身就是掠夺和寄生至上(她把这些看成是现代社会的特征)的一个主要原因。当然,对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如果政府是主要的权利违规者,那么怎么能赋予它保护权利的任务呢?

  兰德的建议与那些有相同传统的人没什么不同。政府应当被局限在内务和国防上,局限在提供一种法治体系以解决争端上,它的财政来自一种“自愿税”(包括一些执法的附带费用)。这里不清楚的是,如何防止具有暴力垄断权的政治堕落到一种极权状况,如果政府固有的行动具有那些她如此谴责的特征的话。无政府-资本主义者赞同政府与私人企业政策部门的竞争,虽然这种观点在今天中央集权统制经济的社会里无法运用,但比起兰德呼唤一种最小的国家来,这些观点更具理论上的中肯性。她著作中的不足是对政治规则和宪政至上的严肃分析。

  此外,当兰德谈到一些具体的问题时,她的最小国家至上倾向于滑向一种较积极的类型。可注意她对驻在越南的美国军队的支持(即便她起先从自由至上论立场出发曾正确地反对美国的卷入)。尽管通过这些不成系统的评论使她整个哲学或兴或衰是不公平的,但很难理解一种个人主义的目的论是怎样成为一种集体主义的目的论的。这种可能性是目的论和非目的论(它居于兰德社会思想的中心)冲突的一种结果。

  困扰她思想的一些更具哲学性的问题——理性在人类事务中的作用以及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联系——看来最为急迫。理性能确定人的所有目标,人具有客观的目的和目标而不管其愿望和倾向——这一假设显然是难以置信的。的确,难道柏拉图以来的理性主义的认识论不是产生了独裁至上的政治结构吗?理性(连同经验)在为和谐和控制一些必然冲突的愿望和倾向而设计社会规则和制度方面,要比确立目的更有效。此外,兰德本人常常写道,理性在确定目标方面似乎没有在收集整合知识(我们主观选择的实现必须建立在这些知识之上)方面来得积极。

  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之间鲜明的说教式对照,看来对自由意志理论来说不是必需的。一个自由社会能够适应任何形式的不违反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权利的人类活动。这一社会组织形式的首要优点之一是它的原理允许各种不同的目的和目标。即便在兰德自己的价值系统中,增进捐赠者福利的慈善活动(无疑这是大多数利他主义者的一个特征)在道德上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里起作用的无疑是非本体论的原则(即禁止一些人被用来代替他人)。这些原则不受可以说是理性决定的任何目的和目标的约束。

  具有重大意义的是兰德的含糊主张——自由社会的生存在于依赖坚持一种特别高尚的人类美德的概念。她看上去处心积虑地指出,美国的资本主义是成功的,其原因在于商人的道德。因而她不停地赞美商界这一“受到迫害的少数”。但是,结果至上的自由至上论者和古典自由主义者才华横溢地描绘的东西,是一种不受商人打算的约束,并确实与大量的道德动机相一致的合作和自我纠正的资本主义秩序。与法律和社会制度相伴随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制度性结构,而不是一个美德的例子。

  亚当·斯密对商人的不义行为(千方百计地共谋操纵价格和利用国家的特权)的著名评论,得到了许多其他传统主义者(他们急于将市场的无个性特征和行善的运作从被指定的阶级和集团中摆脱出来)的共鸣。美国的“大商业”——兰德小姐赞扬的对象——一直有种与政府和其他反市场活动共谋的负罪感。虽然她谴责这一点(她在小说中对这一点作了不断的谴责),但她哲学的含义是,德行的变化是解决问题所需要的东西。但是,休谟的观点——人的特征或多或少是不变的——从直觉上来看似乎更有理。

  兰德对资本主义秩序的辩护是一种荒谬的“罗曼蒂克式的理性主义者”的辩护,充满了对习惯、传统和经验的蔑视。虽然休谟-斯密谨慎的经验主义传统可以常常赞同某种内在的保守主义,但它对我们的哲学和道德资源不提什么要求。它围绕着一种对人的或多或少常识性的描述构建了一个首尾一贯的经济和社会思想系统。休谟(当然还有海耶克)对人类事务中的理性作用的批评,其政治性要点恰恰在于这一作用很可能被用于独裁主义的目的,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目的。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八、罗伯特·诺齐克与最小国家



八、罗伯特·诺齐克与最小国家

Ⅰ

  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1974年第1版)是战后出版的一部论述自由至上政治思想的最重要的著作。这有两个原因:第一,该书的作者是一位极富才华的哈佛哲学家。他将哲学技术(其中一些借助于社会科学)引入了主流,以回答自由社会理论的一些关键问题。第二,为自由所作的复杂辩解是出自道德观点而非经济观点。的确,诺齐克的超道德是明确反对功利主义的。这并不是说在《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中就没有经济主张,恰恰相反,诺齐克大量使用了当代一些最精妙的经济理论。但是,反国家至上的主要观点来自某些与应当或不应当怎样对待个人有关的重要的道德命题。

  当然,正如我们看到的,在诺齐克之前,已经有人主张赞同自由至上主义的道德观点,但大多数表现平平,毫不出众。此外,诺齐克正面回答了自由至上的道德和政治理论的一个根本问题——国家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如果一种自由至上的自然法对人类那些使自由成为可能的行动规定了这些限制的话,那么通常根据掌握一种垄断的压制权来定义的一种机构即国家是怎样居于这些限制之上的?如果自卫权利是一种普通权利的话,那么什么样的自由至上的道德可以准许国家的存在必然导致这一权利的放弃?政治媒介怎样才能占有那些道德媒介未占有的权利?

  国家的功利主义取决于标准的公共物品及市场失败观点。某些服务(包括国防,因为它们没有消费竞争对手,是非排斥性的,因而也就出现了搭便车问题)市场供应不足(或者一点都不供应),因此,就需要采用强制手段以产生假设的“最佳”。但是,这个观点本身并没有提出这一问题——怎样才能合法强制一些甘愿受道德制约的人?这个观点也没有回答国家对公共产品生产(即使自由放任的无政府主义者接受——事实并没有接受——它们的存在)的限制这一政治和宪法问题。我们如何制止一个最小国家成为一个最大国家?

  诺齐克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他主张无需借助直接(或间接)的结果至上思考就可以证明国家的正当性。他的伦理学是康德的和非本体论的——存在着不受功利制约的道德责任和道德约束。因此,他为自己提出了一个极其艰巨的任务——指出像国家一样的实体与这些责任和约束的一致性。由于权利来源于道德约束,因此,他必须表明一种具有垄断强制权的制度怎样不侵害这些权利。

  此外,诺齐克的观点有些论据不可靠地区别于那些非功利主义的自然法目的论的观点,后者从人的某些形而上的特征(最显著的是自主性和理性)中推导出自由的秩序。虽然诺齐克怀疑这些特征使一种自由至上的政治哲学成为必需,但我们将在下面表明,当他谈论他的道德约束观点的基础时,他并没有完全从他的政治哲学词汇中抹掉这些特征。的确,通常对非本体论方法的抱怨是指它产生了一种无力产生人类目的和目标的难以辞认的道德媒介。这样,虽然诺齐克竭力批判兰德的目的论,但他也认识到一种纯粹的非本体论道德的不足。

  虽然本章的重点放在具有自由至上传统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出版后引起的争论上,但必须承认,正统的社会民主的和集体主义的知识“精英”也感受到了这部著作的重要影响。诺齐克解剖了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赞同工人控制的观点;解剖了他们认为资本主义产生不可救药的“异化”的观点,以及个人自由与财产的集体所有制相一致的观点。对许多这些反集体主义的情感,人们在诺齐克之前已有所耳闻,但诺齐克不仅以无与伦比的辩才,而且还以一种迷人的智慧和神韵来展现这种情感。人们看到他把集体主义体制描述成赞同“禁止具有共识的成人间的资本主义行动”。

  也许对自由社会理论来说意义更大的是诺齐克的这一迷信——市场过程和交换关系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是中立的。这样,他的最终反对社会主义的观点不在于社会主义与生俱来就不理想,而在于它的不理想只是因为它来自对行动的道德约束(或正如他所说的“附带的约束”)的违反。如果市场确实居于两个竞争的极端之中,那么自由至上主义当然具有一种比集体主义来得大的智力优势,因为它消除了在竞争的目的上通常无法解决的冲突的必要性。它在涉及布坎南的社会哲学中也关注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自由至上主义是不是一种有关社会过程的学说,或者,它是不是一种对某一特定终结状况的描述?

  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首先描述诺齐克的政治哲学活动的概念以及他的道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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