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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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荣誉。这种由亲兵对首领的忠诚,首领给予亲兵以荣誉的关系所维系的
人身关系,构成了未来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耳曼人的法律是习惯法,源于日耳曼各部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
习俗和惯例。它与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法律与国王的关系方面。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说,虽然皇帝的合法权
②
力来自人民,但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之后,“他所喜爱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日耳曼人的法律传统则包含着这样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即法律是属于民众或
人民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成文的法律并
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被发现,被找到,以人民的名义制订,
由首领或国王宣布的。法律无所不在,控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具有
约束包括臣民和领袖之间关系的力量。法律高于任何人的权力。没有任何人
可以绝对专制。
(3)罗马法律传统
一位学者认为: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综合了所有的封建关
①
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就是罗马法律传统对于欧洲中世
纪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贡献。
普遍的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
立的利益,都有保护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以及尊重别人同样权利的义务。
契约就是两个人各自进行利益比较,在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后而达成的,双方
都有所得也有所失的自愿协议。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人们独立的利益,
① 塔西佗: 《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译本第13—14 节。
②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 年4 月第1 版,第253 页。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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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利益的明确意识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明确权利,是形成普遍契约关系的
社会条件。罗马社会已有相当发达的私有制经济和商品交换关系,罗马法律
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所有重要方面均给予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正是在这意义
②
上,萨拜因认为,对于欧洲的封建制度,“罗马贡献了财产关系”。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中并不存在契约关系。在那里,个人是集体的一部
分,人们将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每个人都
十分自信地预料自己会受到其他人同样的对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并不关
心别人“欠”自己什么,相互之间不会形成基于利益比较而订立的契约关系。
而这也是一切古代社会组织所共有的特点。
②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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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1)法兰克王国和采邑制
日耳曼人的一支,法兰克人,在其首领克洛维的率领下,于486年进入
苏松瓦。接着,又战胜了其他的日耳曼人——西哥特人、勃艮第人等,完全
①
占领了高卢,成立了“法兰克人的王国”,开始了墨洛温王朝的统治。克洛
维于493年与勃艮第笃信罗马派基督教的公主结婚,于496年圣诞节率3000
亲兵皈依了罗马派基督教,从而取得了高卢——罗马主教团的支持。而其他
一些日耳曼国王接受的则是教会已宣布为异端的阿里乌斯式的基督教。
法兰克人入主高卢以后,国王占有了庞大的帝国国库领地。国王成为最
大的地主。国王又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赐予了他的侍从和卫兵,作为他们服务
的报酬。这些人与原高卢——罗马的贵族、基督教教会的主教成了法兰克王
国的第一批世袭大地主。大多数法兰克人则成了自由的小农。刚刚定居高卢
的时候,日耳曼人的邻里公社还曾经覆盖高卢——罗马族的部分小土地所有
者和隶农。但不久,公社不再重新分配土地了。原来公有的土地变成了各家
的私有财产。而这一土地关系的格局,也很快就改变了。
由于法兰克人根本就没有“国家”的概念,法兰克王国完全不同于现代
国家。国王在世时,像俗语所说的,是“吃着穿着自己的东西”,王室庄园
是国王收入的主要来源;国王死后,国土由其儿子瓜分。克洛维死后,墨洛
温王朝诸王一直只有“统治”之名,并无对国家的治理之实,像修路、建桥
等公共事务,一直是地方的事情;其子孙又彼此纷争,互相残杀,多次瓜分
国土,国势衰微。至墨洛温王朝晚期,王国的统治权已落入宫相——国王的
首席大臣手里。内战转变为不同地区的宫相代表的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兰克
王国发生了两次长期的内战(573—613和674—687)。
公元6、7世纪,经常的战乱和沉重的赋税(长期战争的必然结果),使
独立的小地产难以为继,大批自由民通过多种途径降到了农奴的地位。在这
里,可以看到罗马法律的传统开始融入日耳曼人的社会。例如,普通的自由
农民为了安全,也为了继续生活下去,主动把自己的土地让与附近的一个地
主,然后再以“请求方式”收回这土地来耕种,以求得到地主的保护。或者
效法罗马帝国时期的庇护制,衣食无着的自由人直接请求大领主的庇护,通
过与庇护人形成“委身”关系——委身者为庇护者服役,庇护者维持委身者
的生活,求得安全和衣食。而无论“请地”还是“委身制”,都体现了明显
的契约关系。当时的一份农民请求委身文件这样写到:“我因衣食缺乏,无
以为生,请求大人本笃信上帝之虔诚,与慈爱为怀之善心,准许为委身于大
人监护之下。我已如此作了。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和救济,
我将尽我的力量为您服务,……您我之间,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
①
予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解,永久不得破坏。” 当然,也有大领主
恃强凌弱,强占农民土地的情况。无论哪种方式,结果都是自由人沦为大领
主的依附农民,小地产土地日益集中于大领主们的手里。
势力越来越大的地方领主威胁着国王的权威和王国的统一。687年奥斯
特拉西亚 (东部区)加洛林家系的赫里斯塔尔·丕平成为全国唯一宫相,开
① 因克洛维半神秘性的先人墨洛维而得名。
① 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1 年修订第2 版,第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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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了加洛林王朝。但纽斯特里亚 (西部区)和勃艮第的大贵族拒不承认丕平
的统治。此时,萨克森人、阿瓦尔人、阿拉伯的穆斯林教徒也从不同方面袭
击法兰克王国。丕平之子查理·马特715年继承宫相之职后,在全国推行了
采邑制度改革。
查理·马特的改革,是一种土地关系的变革。它改变墨洛温王朝将土地
无条件地赠予宫卿贵族的作法。改革中首先没收了部分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土
地,然后将土地有条件地恩赐给有军职的贵族,即要求他们必须履行对王室
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恩赐土地的作法,可以看做是国王与军事贵族之间订立
的一种土地租借的契约:国王将土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借给贵族,贵族享有这
土地的收益权,条件是忠于王室,在国王的军队中任职,为国王服兵役。这
种国王有条件分封给贵族的土地,即称为采邑。“采邑”一词原意为恩惠、
恩赏,由封君恩赐一块土地给封臣使用,“恩赐”便与土地联系起来,逐渐
转化为采邑的称呼。采邑的所有权还在封君手里,他可以自由处分,随时收
回,封臣对采邑只有收益权,而且不能世袭。卜诺尼恩斯敕令(811年)规
定:“凡占有王家恩赐地,在抵抗共同敌人时,不愿与其贵族同赴前线,或
不愿和他在一起而擅自离开者,当受撤职、收回采邑的处分。”采邑制度将
日耳曼“亲兵队”中亲兵对首领的忠诚与依附,与罗马法律传统中以保护私
人权利为基础的契约规范结合起来,使军事贵族因领受土地而自愿接受王室
的束缚,有力地加强了国王的政治和军事地位,后来成为加洛林王朝的一种
制度。
采邑制度还形成了新的社会等级。从国王那里获得采邑的大贵族,常常
还要再把土地分封给手下的士兵或支持自己的其他贵族。法兰克武士要装备
齐全,需要良好的坐骑,全副武装,一定数量的随从,因而要有经济上的支
持,而中世纪前期货币缺乏,大贵族不可能向士兵支付工资。而通过向骑士
分封土地,既满足了他们对土地——中世纪最重要的财产形式——的要求,
也使这些骑士成为大贵族的附庸,他的“私家骑士”。
查理曼时代,通过分封采邑,法兰克权贵宣誓效忠皇帝,成为王室附庸;
而这些权贵们又有自己的附庸——只向权贵们负责,并不效忠皇帝。采邑制
允许这种私人军队的存在,明显孕育着分裂王国的因素。
公元8、9世纪,采邑已遍及法兰克王国。王室把国库领之外的大量私产
都作为采邑分封给为其服军役的贵族、地方官员和教会。不仅地方的封臣大
吏、公爵、侯爵、伯爵,就是领受采邑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也向国王行臣服礼,
宣誓效忠。到查理曼大帝(768—814)时,政权稳固,国家统一。800年圣
诞节,罗马教皇利奥三世为查理曼加冕,尊其为“罗马人的皇帝”。欧洲似
乎又回到了罗马帝国的世界帝国时代。
查理曼政权的鼎盛时期,地方政务由查理曼任命的伯爵主持。伯爵之下
有子爵和吏佐 (“百人长”或“里长”),伯爵一般还任命当地地主为“法
吏”,主管地方司法行政。地方官吏不领薪俸,经济收益来自查理曼分封的
采邑。为了防止伯爵世袭和滥用职权,802年查理曼设置了巡回使 (皇帝的
使臣),作为在一个特定地区巡回视察的官吏。巡回使有自己的法庭,可以
依法罢免伯爵,并负责监督地方的财政、司法和教会行政。巡回使的设立在
国王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条重要纽带。
(2)法兰克王国的分裂
查理曼死于814年,法兰克王国在加洛林时代的短暂中兴也随之结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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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欧洲政治史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就是法兰克王国的分裂。
建立在采邑制之上的国家,不过是由采邑和保有权构成的集合体。采邑
制本身就孕育着分裂的因素。作为国王与贵族私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这一制
度已经承认了接受分封的贵族们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以及豢养私人武装保
护这利益的权利。贵族们通过分封所得到的,是来自采邑的经济利益与保护
自己私人利益的政治权力,所付出的是对王室的效忠与服役。当采邑制有可
能损害贵族们利益的时候,贵族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退出这个契约,不再忠于
王室了。而王室所以能保持贵族的效忠,就是不断地满足贵族对土地的贪婪。
查理曼力图把法兰克的统治扩大到所有日耳曼人的连年征战地区,不仅不断
扩张了帝国的版图,也带来了丰厚的战利品,为双方的利益提供了共同的基
础。
9世纪以后,萨克森人、马扎尔人以及北欧的丹麦人先后入侵欧洲,对
法兰克王国造成巨大压力,查理曼的子孙无力再向外扩张,以往的战利品也
日渐枯竭,王室不能再满足贵族的贪欲。原来向王室承担效忠义务的贵族,
滋长了篡夺王室权利的趋向。他们在采邑上独立执法征税,丝毫不顾及王室
意愿,逐渐从王国官员演变为地方王公,国王难以驾驭。
查理曼的儿子,虔诚者路易 (814—840)执政后期又出现了一个实际问
题。在法兰克王国的诸王中,路易第一个想到通过传位于长子来保持王国的
统一。但他却有三个儿子,他们都想继承王位,得到王室的最大财源——国
库领。为此目的,他们或以武力,或赐予采邑,极力在贵族中拉拢忠臣,扩
大自己的势力;贵族们或想得到更多的土地,或害怕失去已有的采邑,也纷
纷委身于这个或那个兄弟,因为,按照当时的土地保有权制度,国王死后,
所有旧的“效忠”契约都立即失效,要与新王重订。新王则可根据自己的意
见重订或不再订立契约,很多贵族就会因此失去现有的采邑。于是,贵族,
甚至僧侣都划分为不同的派系。这个由采邑和效忠维系的王国实际上已经分
裂。
841年,争夺国库领和王位的内战,在路易的三个儿子:罗退尔、日耳
曼人路易、秃头查理及其所率领的效忠于他们的贵族之间展开了。842年三
方开始谈判。843年8月正式签订凡尔登条约,决定三分其国。莱茵河以东
为东法兰克王国,归日耳曼人路易;些耳德河、缪司河以西为西法兰克王国,
归秃头查理;介于两国之间的地区,北起北海,南至意大利中部的广大地区,
为罗退尔的领地,并由他承袭皇帝称号。对法兰克王国的这一分割奠定了现
代德意志、法兰西、意大利三国的基本格局。
(3)封建制度的确立
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在9世纪的无政府状态中最终形成,到10—11世纪
在西欧普遍确立的。
典型的欧洲封建制度,是“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
①
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制度”。即与财产所有权结合在一
起的私人权力,在其所及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这种制度所以具有如此性质,
是因为在一个接近无政府状态的社会里,大的政治、经济单位不可能存在。
封建制度在加洛林王朝的采邑制度中已具雏形,但是查理曼的统治控制了它
的进一步发展。它的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