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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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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伯国家的“神治”,是以伊斯兰教教义直接规定现实社会的秩序。 

伊斯兰教教义肯定市俗社会,尊重私有财产。在《古兰经》中,有不少经文 

涉及市俗社会中私人之间的往来规范,如有关商业贸易、借贷、债务、利息、 

财产继承等的律例。伊斯兰教义中所提到的邪恶包括:奸淫、杀人、偷盗、 

抢劫、使用小枰、大斗以及饮酒、赌博、祭神、求签等,并不一概否定人们 

肉体的欲望以及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追求。为此,伊斯兰政治文明中的政教 

合一具有稳定的基础。 

     在欧洲的“修正式的神治”中,基督教教义主要为不同种族,具有不同 

文化、习俗的人们提供了共同的政治权威观念,以文明教化野蛮民族,但一 

般不提供世俗社会的行为规范。因为,基督教的理论本质上是非市俗的。基 

督教的“原罪说”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中,人类是纯洁的,没有私欲, 

也不贪婪;是亚当的堕落使人类生来就有了“原罪”,有了恶劣的欲望,一 

味追求肉体的享受,使人内心中一切对真和善的向往都失去了效用,使人的 

行为与上帝背道而驰。也就是说,基督教将人们的现实利益、人们对私人利 

益的追求,看做是“肉体”所想的和所祈求的,是一种罪恶。只是在这样一 

种意义上,基督教才肯定保护私有财产的市俗法律,即它只是对付罪恶的必 

要手段。因此,当现实社会的政治权威已经足够稳定,政教分离,基督教退 

出政治领域的时代也就来临了。 

     宗教一旦成为政治意识形态,就具有强烈的排它性。阿拉伯国家和欧洲 

之间的宗教战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相对而言,以儒家学说为政治意识形态 

的中国和东亚地区的政治文明,在宗教问题上就非常宽容。限制宗教的政策, 

一般是为了避免减少国家控制的户籍。当然,这并不说明各类政治文明本身 

有什么优劣的区别。 

      (3)两种政治结构 

     中世纪的政治结构有两种典型形态:一、盛行于欧洲的封建制度:政治 

权力分散于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手里,国王只是众多大领主中的第一个;二、 

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政治权力集中于君王一人手中,庞大的封建政府最终 

都要向君王负责。但是,这两种政治结构并非水火不相容。中国政治中常见 

的现象是,一旦皇权衰落,封建割据就必然盛行起来,政治权力自然向下转 

移到豪强或藩镇将领的手里;欧洲国家王权崛起的同时,也就是封建割据势 

力的末日。 

     从政治文明本身的性质看,小规模的政治共同体,如庄园,只是从无政 

府状态走向秩序的第一步;唯有成熟的封建政治文明,才能够在广大的社会 

领域建立起稳定、持久的政治共同体。欧洲中世纪末期的王权崛起,可以说 

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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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5至10世纪的西欧政治 



                       1。西罗马帝国的崩溃及其所带来的 

                              欧洲混乱的无政府局面 



        (1)罗马帝国的衰落 

       在希腊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罗马帝国的政治文明——罗马公民的国家观 

  念及其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自觉参与、富有效率的行政机构、保护公民私有财 

  产的法律、以及以爱国主义精神为动力的强大的罗马军团,把地中海周边的 

  大约7000万具有不同语言、习俗、历史的各民族人民统一为一个世界,形成 

  了一个世界国家,并使这一广大地区在公元1、2世纪里秩序井然,享受着空 

  前的和平和稳定。随着罗马帝国的由盛而衰,这一切也随之改变。 

       罗马帝国的衰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造成其衰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帝国晚期,行政和防务的庞大开支和无常规的税收制度,导致了帝国的 

  经济危机。许多城市财政困难,处于破产状态,市政官员、市政议员无法完 

  成落在城市上的税收重负。他们或者逃出城市,或者加重赋税,以避免自己 

  的破产。此时的公职不再是令人羡慕的职业,曾经与“光荣”是同义词的官 

  位,在3世纪以后的拉丁字中,已是“onus”,即“负担”的代名词了。 

       沉重的赋税使自由的农民和自由的手艺人走投无路。有些人沦为世袭大 

  地产的农奴,被永远“束缚于土地”之上;有些人放弃原来的职业,背井离 

  乡,逃到外省甚至边疆的蛮族中去。以至政府要靠法令来控制手艺人的流失。 

  高卢总督曾奉到这样一项指令:“凡是失掉了正当服务的社会,就失了它们 

  过去的繁华景象,特别是那些有很多行会人员离开的城市;这些人寻求乡村 

  生活,隐匿于秘密荒僻的地点;但是,我们已下令阻止这种勾当:不管世界 

  上什么地方,所有被找出的逃亡者,概须强制他们回到原来的职位,不得有 

                ① 

  任何例外。”但是,法律并不能约束政府的腐败与苛捐杂税,作为帝国基础 

  的人民的最重要部分——自由的农民和自由的手艺人,还是逐渐地、不可逆 

  转地被消灭了。 

       政府在经济方面的危机使它越来越依靠富人。政府的权力也越来越为富 

  人所控制。结果,政府日益腐败,法律不再公正。罗马人民对政府和法律已 

  经丧失了信任,罗马帝国不再能让它的人民引以为自豪和骄傲,民众的国家 

  观念与爱国精神均丧失了。普力斯克斯,一位这一时期的历史学家,在出使 

  匈奴人,等待阿提拉接见时遇到一个先被匈奴人俘虏,而后自愿在落后的匈 

  奴人中生活的罗马人,这个罗马人对他说:“我认为,我现在的生活方式比 

  我过去好得多。”他列举罗马帝国中令人不可忍受的境况:“如果一个富人 

  犯了法,他总是可设法逃避处罚;但是,如果一个不明事理的穷人犯了法, 

  他必须遭受严厉的处罚,除非在宣判之前,他确已死去;而后一种情况,从 

  法院颟顸作风所造成的丑事看来,不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认为最可耻的事 

  情是,一个人必须用钱来获得他的合法权利。因为一个受害的人,如果不先 

                                                               ① 

  付一大笔钱给法官和官吏,甚至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在帝国政治的这种 

  恶劣状况下,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精神普遍淡薄。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1 版,第34 页。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1 版,第134—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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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富人,以往常见到的为城镇的公共建设慷慨解囊的事情也不见 

  了。有钱人舍弃城市的房产,不再参与城市的公共事业,退居到农村的庄园。 

  他们不再关心公共事务。很多出身名门的正直人士,也因“不能容忍罗马人 

                                                    ② 

  中的野蛮人性,想在蛮族中找寻罗马人性”,而出走帝国。 

       政府的腐败,国家观念以及政府与法律在公众心目中威信的丧失,使帝 

  国的政纪、法纪更为松弛,社会一步步陷入无政府状态。结果,就像在乱世 

  中通常发生的那样,政治权力开始从中央政府向私人手里转移。帝国晚期, 

  大地产遍及帝国各地。尽管有法令限制大地产的面积,但大地主们用分散地 

  产于各省的办法来逃避这项限制。由这些大地产形成的世袭领地,越来越成 

  为政治性的社会组织,成为地方主权的小岛。按照狄奥多西法典,法官不得 

  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应是国家 

  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国家非取得奴隶主的同意,不得逮捕犯罪的奴隶。城 

  市和乡村的中下层民众为了逃避苛捐杂税,避免蛮族的掠夺,越来越多地逃 

  往大领地,以求得庇护。有的村庄全村请求大领主的庇护。庇护成为了一种 

  制度。395年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以后,帝国的权力更是只能在有限的 

  领域里行使了。罗马帝国的政治文明已经名存实亡。 

       帝国只是依赖军事上的统治才存在着。但此时,罗马军团令人生畏的战 

  斗力源泉——罗马公民的爱国精神——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罗马青年来说, 

  服兵役是一种需要躲避的劳役。帝国军队中的士兵,甚至大多数军官,也是 

   日耳曼人了。尽管这些日耳曼人作战勇敢,但他们对罗马帝国几乎不存有忠 

  心。帝国末年,皇帝往往为军队所控制。军队不再是国家的工具,而成了帝 

  国命运的主宰。476年,帝国末代皇帝罗慕洛为其手下的日耳曼军人所废除, 

  西罗马帝国灭亡。 

         (2)无政府的年代 

       伴随着西罗马帝国的崩溃,西欧进入了一个无政府的时代,一个生命财 

  产皆无保障的没有秩序的年代,一个充满了战争、掠夺、杀戮、饥荒的年代, 

  一个以暴力为法则的年代。 

       蛮族的入侵,是对垂死的罗马帝国的最后一击,就像秋风吹落熟透的苹 

  果。西欧的无政府状态,也是蛮族入主欧洲的直接后果。 

       所谓蛮族,并非其人民没有道德,行为一贯野蛮;而是指那些处于原始 

  公社解体阶段的社会组织中的人民,不知平等对待自己社会共同体之外的人 

  们,他们还不能和那些种族、信仰、利益不同的人们和平地生活在一起。在 

  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社会的基本单位是部落、氏族。个人无条件地属于 

                                           ① 

  部落。“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在这里,也有道德和法律,但都只是调 

  节部落、氏族内部人们关系的规范。在部落或氏族内部,人们也讲道德,行 

  为也有规范,并不任意胡为;人们的生命财产也都受到尊重和保护。而“凡 

  是部落之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 

  和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 

                 ① 

  人类相比。”对于蛮族人民来说,掠夺部落、氏族以外人们的财产,是获得 



②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1 版,第42 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94 页,人民出版社1972 



年5 月第1 版。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94 页,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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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资料的一种正常的生活方式,一种社会的习俗;而勇武、好战则是一种 

  社会公认的美德。在塔西佗的 《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日耳曼青 

  年“宁愿在战争中因负伤而受到荣誉,而不愿从事耕种,以待收获。他们认 

  为用流汗来取得用流血所能得到的东西是愚笨的、懦弱的。”“假若本部落 

  并无战争,许多贵族青年便自动地参加别的部落的战争,他们厌恶呆着不动。 

  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得到荣誉。”“在和平的日子里,他们用许 

  多时间去打猎;用更多的时间去睡觉。大吃大喝,无所事事。最勇敢善战的 

  人们不工作,将管理家务、耕种田地的事情交与妇女和老人或家中体弱的人 

  去做,他们自己袖手旁观,不参加劳动。最奇怪的是这样懒惰的人却厌恶和 

  平。”② 

       自古以来,罗马帝国就与周围蛮族部落有着密切的贸易联系。由于人口 

  的压力和生活的资料匮乏,也为富裕的罗马文明所吸引,几个世纪以来,数 

  以十万计的日耳曼人不断以移民的方式进入帝国,并居住在那里。但是,在 

  378年亚得里亚那堡战役以前,罗马帝国一直维持着对日耳曼人的控制权。 

  日耳曼人野蛮的习俗一直为强大的帝国所约束。帝国和蛮族之间虽偶有战 

  争,但基本上是和睦的。自从378年罗马皇帝瓦伦斯亲率的帝国军团在与西 

  哥特人的大战中全军覆没以后,帝国军队就渐渐没有力量控制蛮族了。匈奴 

  人和日耳曼各部族先后数次劫掠罗马帝国,直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不罢休。 

       在没有了罗马帝国的军事力量的约束之后,蛮族人民以掠夺为生的习俗 

  得到充分的表现。日耳曼各部族进入一个地区、一座城市后所做的第一件事, 

  不是着手建立秩序,而是放手抢劫,然后毁掉不能带走的财产。奥斯拉西亚 

  人在6世纪进入奥弗涅和阿奎坦时,抢劫仓库和地窖,把俘虏和家畜带走, 

  然后砍倒果树,烧掉庄稼,将葡萄连根拔起。阿拉曼尼人在莱茵河与多瑙河 

  的罗马化区域,把家具、衣服、甚至建筑别墅的石头也载上他们的战车,而 

  把不能带走的东西付之一炬。汪达尔人的劫掠与破坏,使得“汪达尔主义” 

  成为凶恶破坏的代名词。有时,绝望的农民拿起武器反抗蛮族人的掠夺。例 

  如,西班牙和高卢的农民在5世纪就曾抵抗过苏汇维人和西哥特人的劫掠。 

       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西欧广大地区由罗马帝国所提供的秩序的终 

  结。在此后的数百多年里,西欧陷入了无政府状态。 

       在此期间,西欧各个地区并非没有政权。南下的日耳曼诸族分别建立了 

   “蛮族王国”,如西哥特王国(491—711)、汪达尔王国(439—534)、勃 

  艮第王国(457—534)、东哥特王国(493—555)、伦巴第王国(568—774)、 

  奥多亚克王国 (476—493)等。而且,这些蛮族王国的首领均以罗马的高级 

  官吏、即军事长官、执政官和贵族的面貌出现,把表示这种地位的徽章挂在 

  他们的外衣上,甚至保留了罗马帝国的政府机构。但是,罗马帝国的行政传 

  统并没有真正继承下来。在蛮族人民的观念中,只知效忠部族的首领,而没 

  有忠于国家的意识。同样,蛮族王国的统治者们也没有新的国家的观念,没 

  有适应新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思想。他们只是沿用了罗马帝国的政治形式, 

  却缺乏最低限度的政府责任感。他们把王国当做私人庄园,随意将土地赐给 

  贵族或教士,死后则由其儿子瓜分国土,这一传统引起多次内战和王国的分 

  裂。在王国内,他们不习惯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建立一个政府机构管理王 



年5 月第1 版。 

② 塔西佗: 《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译本第13—15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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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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