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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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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的巴甫洛夫条件作用论者从未遇到过这个问题。他们要么只用动物作实验,要么认为依赖受试人的 口头汇报 是不科学的。他们在理论上尽力保持绝对的外观性,并极力赞成华生的观点,即人是一台有机机器。就如在操作条件作用中一样,受试人不必觉知到条件刺激和无条件刺激之间的精确关系。他可以以错误的猜想为基础而继续下去,但只要他的设想接近于实验者试图取得的东西,预期的实验结果就出来了。     
  当条件作用的反应是运动的而不是自主的时候,受试人很容易就能防止它随条件作用而出现。例如,除了皮肤的电流反应(自主的)外,我们可以通过电击使受试人的手指随灯光收缩(运动的)而形成条件作用。受试人把手指放在导电物体上,一旦他得知了灯光(先出现)与电击之间的意义关系,用灯光作他的条件刺激,我们就会看到他在那个物体通电前迅速把手指移开。然而,假定电击并不使人十分痛苦,无论灯光在什么时候闪亮,他也可能 不 把手指移开——如果他得到暗示要求他这样做的话。或许他可以“随意”这样做,尽管实验者没有向他暗示过这种可能性。如果用向眼睛吹一口气作为无条件刺激,用眨眼的运动反应作为条件反     应,要这样做就有点困难了。可是,甚至在这种实验中,如果提出要求,很多受试人在古典条件作用建立后还是能保持眼睛睁开,忍受着让一口气吹进自己眼里的不快之感。     
  最后,事物还有其另一面。如果一开始就完全把无条件刺激和条件刺激告诉受试人,他们就可以“立即”开始表现出这种条件作用。他们不需要任何的定型实验就可以把行为固定在一种机械的因果模式里。单纯知道实验的目的就足以确立古典条件作用的反应了。     
  对于条件作用论的鼓吹者们提出的诋毁觉知的作用的言论,布鲁尔曾作过一些精辟的评论。例如,有人指责说,在实验后与受试人谈话时,已向他们暗示了觉知本身。布鲁尔则反驳说,如果这样,那么,为什么只有那些在实验过程中受条件作用的人才报告说有这种觉知?如果谈话给他们带来觉知,那么各种类型的受试人都应报告说有,因为他们在实验后都有过与实验者谈话的经历。还有一种反对受试人觉知说的指责认为,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用词不够节约。当我们考虑人时,它是行得通的;但它不适用于动物,而在科学上我们必须有一种适用于所有有机体的理论。对此,布鲁尔坚决地反击说,相反的逻辑也同样站得住脚:“既然认知理论(即依赖觉知的解释)适用于人类,那么不把它用于动物界也是用词不够节约。”当然,这样做就会打破实验心理学家长期以来所持外观性理论的偏见。这样做就意味着拟人化,就意味着把过去笼罩在科学描写上的那些阴影(见第二章)重新搬回来。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就意味着实验心理学家们得承认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他们所提出的人的形象是错误的!     
  目的论者相信,一门拒绝承认出自其自身证明程序的证据有效的学科绝不是科学。害怕诸如 拟人说 这样的标签并不能使现代科学更有威望,正如同害怕科学研究的成果没有给古代的教会人士带来尊严一样。这些歇斯底里式的标语,特别是当它们打着实验性的发现的旗号时,会促成一种压制性的气候。如今,我们又见到了很多科学托 ?斯的卫士,他们扮演着心理学界新的宗教法庭中神父主教们的角色。由于他们对需要辩护的东西具有错误的信念,所以他们不断地拒绝接受一些经验证据,而这些证据本来是很可以用来证明人是一个目的的有机体的。     
  读者大可放心,绝对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人的本质像机器,或人可以暗受纯心理手段的控制而按主人的控制手段为某位老大哥办事。事实恰恰与此相反。能操纵人类的更多的是个人的信念、循风习俗以及觉察到的预期将来的利益,而不是现时的盲目的需要或出自过去经验的环境中介。虽然这些东西依然是控制的强大源泉,但人类在本质上是具有目的的,是目的因决定。它们对人之所以为人赋予了全然不同的意义。           
《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 
里奇拉克著        
第七章    
   在对人所进行的心理研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一点是,虽然多年来人们一股劲要把人的本体排斥在外,但人的本体还是始终贯穿于心理学的解说中,并显示出它本身的存在,尽管这些解说在理论上是偏颇的。这一本体我们现在可称之为 自我 ,它具有一种不屈不挠的属性。自我这东西本身意味着同一性,是由人格的完整性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事件内在的连续性。自我仿如一位持之以恒的战略家,它对经验加以断言,尽力提出自我实现的预言,时刻注视着别人赖以为根据的设想,以便使自己在生活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正是这同一个自我把经验整列成理解,即我们在第六章所称的觉知。这并不等于说,自我总是被不断地把它对经验的设想表现出来的人所清楚地体会到。不是所有人都有自我觉知。但是,强烈的自我觉知 是 可以培养出来的。自我就像逻辑推理中的重要前提一样,让人们引出各种意义以作为人们理解的根据,并使人们的某些行为成为可能,或者全然否定这些行为。此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扩大读者对自我的理解,并由此而不仅增强读者对心理自由的体会,还要提高我们对行为     的责任感(即自决)。     
  在我们进一步论述这一目的之前,我们必须找出一个比现存的更好的描述人类行为的方法。我们需要一套描述语言,使之能比传统的心理学描述法更适用于自由意志心理学。     
  理论语言的重要性:弗洛伊德与詹姆斯之比较     
  证明一套理论术语的重要性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把下列两大心理学家作一比较了。这两位心理学家都对自由意志有所论述,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他们各人所提出的具体理论,都与他们的初衷相 抵触 。弗洛伊德自称是一位(精神)决定论者,却给我们留下了一条清楚的通向目的人的道路。詹姆斯则自称是一位自由意志论者,但他觉得自己不能用明确的理论来阐述他心中认为是真理的东西。     
  请回忆一下,我们在第三章(p.74)说过,弗洛伊德的里比多理论绝不能被认为是动力因或质料因决定论。现在既然我们对辩证意义和推理已有了一些知识(见第四章),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指出弗洛伊德观点中的某些东西了。在可以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精神分析家之前很多年,他发表的 第一篇 有关心理学问题的论文是以弗劳 。 艾 米。封。N的病例为例子的。这位妇女向弗洛伊德主诉说她具有一种不可抗御的冲动,用舌头发出“咯咯”的声音。弗洛伊德给她施以催眠术后了解到,她的症状是这样来的:一天晚上,她坐在身患重病的女儿床前自言自语地对自己说:“现在你必须绝对安静,   以免吵醒了她。”刚说完这句话,“咯咯”的症状就开始了!     
  为了解释这一个系列的事件,弗洛伊德利用 对立观念 提出了 反意志 的理论,并由此而开始了他漫长而杰出的研究工作;他坚持用辩证的心理学方法来作解释,却没有体会到自己这样做。弗劳 。 艾 米的问题是,由于某种情绪疲劳,她放松了自己的正常意志而允许反意志把一个对立观念加插到行为动作中。弗洛伊德说,每当我们构想一个意向时,我们都有这样的对立观念形成。当我们对自己说“我能〔要〕做那件事”的时候,我们就会立即得到相反的暗示:“我不能〔不要〕做那件事。”通常,我们能够把这种自拆台脚的观念压下去。但是,在受到极大的压力、情绪激动或疲劳时,我们的较健康观念的“另一面”就可能占上风,就可能 我的意志 而动,一五一十地表现在我们的行为中。这就是弗劳。 艾 米身上所发生的事情。从她原来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先不想做的事。但是,从她的对立观念的观点上看,她做了她 想要 做的事。她一次又一次地实现了“我将发出声音”,把自己的辩证对立意向变成了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尽管与她的自觉意愿相反,她还是故意做出来了!     
  我们在此谈到的是一种早期的理论。可是在后来的辩护与象征性妥协这两个概念(见p.46)里,我们也发现动力动作之前有同一种对立紧张发生。后来在对自由意志(或者毋宁说在对人格结构中自由意志的 缺乏 )作评论时,弗洛伊德运用了这同一种辩证方法如下:     
  根据我们的分析,我们不必对自由意志信念感的权   利提出争议。如果考虑到意识和潜意识动机之间的差别,我们的信念感就告诉我们,意识动机并没有延伸到我们所有的原动决定之中……但是,由此而被一方放弃的东西就从另一方即潜意识方面取得自己的动机。就这样,精神领域里的决定依然在毫无裂缝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此时此刻,我们应该提醒自己,弗洛伊德总是坚持认为,他的“硬”式决定论(即不承认有任何非决定论)是严格地属于精神领域的。在偶然事件可能发生的物质事件王国里,他更多地是一位“软”式决定论者(即承认有些非决定论)。所以,当弗洛伊德谈及他有时称之为自由意志的 幻觉 这种东西时,他的意思是说,被心灵的一面声称为自由作出的决定,事实上是心灵的另一面的影响、后果、妥协、结论、暗示、愿望,等等。弗洛伊德 不 是说心灵不能决定,不能选择,不能作出意向。他不是说潜在的动力因就像一个中介机构一样推动心灵工作。他 是 说,在那一系列的事件中,心灵是一个决定因——而他本应补充一点:心灵是这些事件的目的因。然而,由于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讨论过的原因,他给我们提出了烟幕式的里比多理论。     
  弗洛伊德是如此明显地偏爱辩证的对立紧张,以致我们可以满有理由地把许多两分法概念划归这一概念之下,如意志和反意志、观念和对立观念、意识故意和潜意识故意,以及自我和本我。在所有这些双极概念中,似乎明显地贯穿着弗洛伊德给他在医学界的洛克式同事留下的一个信息,即心灵不仅仅是片面、线性的和单向的诸多特异性的混合体。当   我们在以一种方式进行思考时,我们总是又以对立的方式进行思考,然后又是一种对立的方式,再一种对立的方式,这样 无限地 思考下去。在这种盘绕复杂甚至反常的思考中,有一部分发生在心灵的原始层面。这一层面并不为实证逻辑的规则所制约,是全然不连贯的、任意的、诡辩式的。然而,这一思考也像它较正规的那一面一样,肯定 想达到自己的目标 。     
  弗洛伊德的主张是,在被称作行为的动作出现之前,有一个考虑诸多意向的心理工作过程。这些意向中有很多是相互冲突的。有时,整个心灵都觉知到这种冲突,有时则不然,但心灵的一部分则 总是 认识到这些心理冲突的含义。在大多数场合,这类互相冲突的意向在不会引起太大混乱的情况下得到处理,但当这些意向的数量增加时,这个人就会付出得精神病的代价。这样,对于精神分析(见第八章)中的个体来说,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弄清楚他的诸多潜意识意向是什么。     
  所以,虽然心灵的某些部分由于其他部分的指导(精神决定)而常常被强迫着作出一些事,但当我们考虑心理活动的总体(一与多元论)时,我们就总会有一个清楚的“那个,为此缘故”的行为描写在形成。我们也就可以解释一个人得以 在意志上 导致可能会满足某一先行的最初意向,甚至是损害自己的意向(如弗劳 艾 米的例子)的事情发生的原因。     
  可是,这就是自由意志吗?弗洛伊德告诉我们:不是。然后他接着告诉我们,潜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本我,以及自我和超我的潜意识部分)在指导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自我和超我的意识部分)时基本上是能够讨论并取得一个妥协的动作过程的。一个类似协约的安排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并付诸   行为表现,就如教练的比赛计划可以在赛场实施一样(见第五章,p.69)。在这种潜意识的讨价还价期间达成的妥协,是通过“做这”与“不做这”(即“做那”)的辩证检查,直到在某一点上取得“让我做这”的决议(综合)为止。要达成这样的妥协,是没有机械的或数学的方法的。事实上,甚至在协议达成以后,在精神妥协中受挫的一方可以通过智计防止意识所承受的决定发生。     
  现在举一个有点琐屑但为人们所熟悉的例子。假设一个已婚男人十分厌恶他的岳母。这一点很可能反映了这个男人本身潜意识本我的仇恨,即弗洛伊德所称的希望见到那位老妇受害或甚至被杀的愿望。很自然,要把这样的愿望表达出来是不行的,而在潜意识的谈判中,可能已经达成了一个协议,即有意识地对岳母表现出一种愠怒和冷淡(“对她冷淡就可能使她离开”)。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本我的仇恨,也使超我得到一种得体感。自此以后,就没有主动的敌对行为表现出来了。但是,到了某一天当这个男人被迫递给他的岳母一张椅子时,他就把椅子准确地放在她的旁边,却说:“请你摔倒,唉,坐下,好吗?”这样,本我就违反了它自己的协约,并利用意识作为它的协约的背景,表达了只能被认为是弗洛伊德式口误这样的自由意志的建议——即让那个“母夜叉”摔倒,重重地摔倒!像弗洛伊德一样,我们很容易看到事物故意的一面,即有意识地决定的方面,而忘记 自由 的一面,因为它是在潜意识中产生的。自由意志与弗洛伊德     的精神决定论并 不是 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     
  当我们转而讨论詹姆斯的理论时,事情就很不相同了!他的理论风格如果不是少却了辩证法的迂回曲折的话,这样的色彩至少也少得多。詹姆斯以其对精神问题的巨大兴趣而著称。他的著作《宗教体验种种》是这一领域里的经典著作。他似乎曾尽力想给自由意志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但尽管詹姆斯特别否认他对人类思维的观点是洛克的观点,他还是从来未能成功地对洛克原来的理论(见第五章)加以改进。     
  作为科学院院士,詹姆斯似乎比弗洛伊德更注重科学的贴切性。在他的心理学教科书中,詹姆斯没有编造类似里比多这样的概念,没有用全然心灵主义的方法进行描写,而是尽一切努力用他那一时代的生物学与神经病学 术语 来描写心理活动与行为的过程。弗洛伊德曾一度作过这种努力,但当他发现人类行为的独特性在他的神经病学术语之下从他手中悄悄溜走时,他就放弃了这一努力。在詹姆斯的某些著作中,他巧妙地捕捉到了经验的现象一面。例如,在他的著作《心理学原理》的一个著名章节里,他把人的心理活动描写成一股思想或意识之流。他指出,诸如连续思想的“链条”这样的术语简直无法捕捉住人的心理活动;人的心理活动就像一只鸟从一个栖息点飞向另一个栖息点,往后飞,然后又向前飞一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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