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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经济]政治经济学原理-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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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论不兑现纸币
  
  第一节 不兑现纸币的价值取决于其数量,是可以随意调节的
  经验表明,只要在没有内在价值的一张纸上标明它等于一定数额的法郎、美元或英镑,它就能够按这一金额流通,并使发行者获得同额铸币所能产生的一切利益。因而,各国政府感到,如果它们自己能够不受私人发行纸币时所受到的那种制约(即一经人们求兑,就须付以票面署明的金额),而将这种利益据为己有,这当是一种巧妙的方法。它们决定尝试一下看能否摆脱上述可厌的义务,而仅凭称一张纸为一镑,并应允人们用以纳税,就使所发行的这张纸作为一镑流通。几乎一切既定的政府一般都能以其具有的权力来顺利地达到这一目的。我认为可以这样说:它们暂时总是成功的,只是由于它们明目张胆地滥用权力而使之受到损害,它们才丧失了这种权力。
  就不兑现纸币来说,执行货币职能的是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执行货币职能的权力完全得自协定。而协定也完全能够授与这种权力。这是因为,使某人将某种东西当作货币来接受,甚至按某一任意规定的价值加以接受,只需要做到这样一点,那就是使他确信,别人也会按同样的条件从他那里接受这种东西。唯一的问题是,决定这种通货的价值的是什么,因为它不会象金银(或者可随意同金银交换的纸币)那样取决于生产费用。
  然而,前已提及,即使是金属通货,决定其价值的直接因素也是它的数量。如果它的数量能够由官方任意规定,而不取决于通常商业上的盈亏动机,则它的价值将取决于官方的命令,而不取决于生产费用。持有人不能随意用来兑换金属的纸币,其数量是可以任意规定的;如果发行者是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则情况更是如此。因此,这种通货的价值完全是任意规定的。
  假定完全以金属硬币作为通货的一个国家,突然发行纸币,发行量相当于流通中的金属硬币的一半,不由金融机构发行,也不采取贷款方式,而是由政府发行,用以支付薪金和购买商品。由于通货突然增加了一半,所有物品的价格都将上涨,特别是金银制品的价格将上涨。一盎司经过制作加工的黄金,其价值本来就大于一盎司金币的价值,现在则更要大干通常用来补偿工艺价值的那一差额;因而为制作加工的目的而熔化金币,将是有利可图的,这种熔化会一直继续到金币的减少额等于纸币的发行额为止。由此,价格将回复到最初的水平,除原有的金属货币的一半为纸币所取代以外,别无变化。现在,假定纸币又一次发行;同样的一系列结果将再征产生;这种情况将一直继续下去,直到全部金属货币消失为止,也就是说,如果所发行的纸币的最低面额与铸币的最低面额相同,金属货币才会消失;如果不是这样,则会留下一些铸币,进行小额支付。上述情况导致的可作装饰用的金银数量的增加,将使金银制品的价值暂时略有下降Z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纸币的发行额已达到金属货币原先的流通额,也仍将有一些铸币继续同纸币一起流通,其数量适足使通货的价值下降到金属材料已降低的价值。但是,价值一旦下降到低于生产费用,则来自矿山的供给的停止或减少,就会使剩余为通常的破坏作用所消除,因而金属和通货将恢复它们的自然价值。这里我们仍是假定(过去我们始终这样假定),该国自有矿山,同其他国家没有商业关系;因为,在有对外贸易的国家,由于纸币的发行而显得过多的铸币,会被人们以更迅速得多的方式消除。
  到此为止,不论纸币可否兑换硬币,其作用大体相同。当金属完全被取代、完全被排除在流通之外时,可兑换纸币和不兑现纸币之间的差别才开始表现出来。假定在黄金或白银已全部退出流通(领域),而被等量的纸币所取代后,纸币发行额仍在增加。同样的一系列现象将重新产生:价格上涨,金银制品的价格也在其列,因而象过去那样,人们会想方设法获取铸币,将其熔化为金银块。于是铸币不再流通Z但是,如果纸币是可以兑换的,则人们仍可以此向发行者换取铸币。因此,在金属完全被取代以后强行流通的一切增发的纸币,将会与铸币交换而回到发行者的手中;从而,可兑换纸币能够在流通界保持的数量,不会多到使它的价值低于它所代表的金属价值。然而,不兑现纸币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它的增加(如果法律准许)无所阻碍。发行者可以无限增发,相应地降低它的价值而提高物价;换句话说,他们可以使通货无限贬值。
  这种权力无论授予什么人,都是一种难以忍受的弊害。流通媒介的价值的一切变动都是有害的:它们扰乱现有的各种契约和预期,这种变动的可能性,也使一切长期的金钱契约变得极不可靠。为自己购买、或给予他人100镑年金的人,不知道几年后它将相当于2O0镑还是50镑。这种弊害即使仅由偶发事件引起,也已很大,如果出自个人或团体的任意处置,则尤为巨大;这种人或团体可因财产价值的人为变动而得到很大好处Z而由于每次发行本身就是利润的源泉,他们无论如何都对尽可能多地发行(纸币)抱有强烈的兴趣。不用说,降低通货的价值可以使发行者获得直接利益,而在通货为政府纸币的情况下则总是如此,因为他们自己的债务是用这种媒介计算的。
  第二节 不兑现纸币如由金银块的价格调节,也许是安全的,但不方便
  为了防止通货的价值被人们故意改变,并尽可能缩小它因偶发事件而发生的变动,一切文明国家都以所有已知商品中价值最不易变动的商品,即贵金属,作为流通媒介的价值标准;凡其价值不与贵金属的价值相一致的纸币,均不应存在。这一根本准则,即使是最滥发不兑现纸币的政府也未尝完全无视。即令它们没有(象它们通常所做的那样)表示要在某一不确定的未来时日以硬币兑付,它们至少也要给它们所发行的纸币以铸币的名称,实际上表示(虽然通常是虚假地)要使纸币的价值与铸币的价值保持一致。甚至就不兑现纸币而言,这也不是不能实行的。固然没有可自由兑换条件下的那种自动控制,但却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指标,可用以判断通货是否贬值,以及贬值到什么程度。这个指标就是贵金属的价格。如果纸币持有人不能要求把铸币兑换成金银块,如果铸币在流通界已荡然无存,刚金银块的价格同其他各种物品一样升降;而如果金银块的价格高于造币厂的价格,例如,如果1盎司黄金可以铸成相当于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铸币,但却可售得4镑或5镑纸币,则通货的价值即按此程度跌至金属通货的价值以下。因而,如果不兑现纸币的发行受各种严格的规则——其一为,金银块的价格一涨至造币厂的价格以上,发行额即应缩减,直至金银块的市场价格和造币厂的价格再度一致——的限制,这种通货就不会产生通常被认为是不兑现纸币所固有的一些弊害。
  但是,这种通货制度并不具有足以劝使人们采用的优点。由金银块的价格调节的不兑现通货,它的一切变动同可兑换通货完全一样咽而,可以由此获得的利益只是,保持贵金属储备的必要性得以消除。不过,这并不是十分紧要的,特别是对政府来说,只要它的信用不受到怀疑,它就无须象私人发行者那样保有大量的准备金;由干人们对它的偿付能力从来不会产生真正的怀疑,它不致遇到重大的、突然的兑付要求。同这一微小的利益相对照,在这种通货制度下,第一,存在着为影响通货而以欺诈手段扰乱金银块价格的可能性;一如在谷物法有效期间受到人们那么多的、正当的指责的,有些人虚售谷物,以影响谷物的平均价格。但是更有力的理由是,遵守最无教养的人也易于理解的简单原则,是很重要的事情。每个人都能理解自由兑换;每个人都知道,能在任何时候与5镑相交换的物品,具有5镑的价值。凭借金银块的价格进行调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观念,对此,人们不可能通过上述普通的联想而得到了解。一般国民对受到这样的调节的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的信任,远远不如对可兑换纸币的信任:而最有教养的人也有理由怀疑,这一规则人们能否严格遵守。这一规则的根据不为国民所充分了解,舆论也许就不会同样严格地推行,而且,在某种困难情况下,也许还会表示反对,而就政府本身而言,停止自由兑换,较之放松也许可以认为多少是一种人为规则的东西,似乎是更激烈、更极端的措施。因此,有很充足的理由可以认为,即使是调节得最好的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也不如可兑换纸币。在金融紧急时期,过度发行的诱惑至为强烈,因而不允许有任何东西削弱(不论程度如何微小)防止过度发行的壁垒。
  第三节 考察不兑现货币如果代表现实财产就是安全的这一学说
  虽然在政治经济学上没有其他学说较之如下的学说有更为明显的依据,即,纸币如果不依靠可兑换性,不依靠使2等于金属货币的某种限制原则而与金属货币保持同样的价值,就会带来弊害,虽然经过多年的讨论,近来这一学说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持不同意见者仍然很多,而且经常有人提议用无限制地发行不兑现纸币的方法来消除社会上的一切经济弊病。老实说,这种想法确有很大的诱惑力。如果人们一旦敢于相信,在纸片上印几个数字,就可以不课税而偿还国债,支付政府的费用,总之,使全社会发财,那倒真是前景光明灿烂。人们所指望于点金石者,也不过如此。
  然而,由于这些计划常常以失败告终,又总是有人重新提出,因此,考察一下使计划者本身受到蒙蔽的若干谬误,并不是多余的。最普通的一种谬误是,只要每一张纸币都代表财产,或者说,它有现实的财产作为依据,纸币的发行就不会过度。所谓“代表”和“依据”这些用语,大多不具有任何清晰的或十分明确的含义;如果说它们具有这样的含义,那么,它们的意思不过是,纸币的发行者必须拥有等于其所发行的全部纸币的价值的财产(不论这种财产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别人委托他们保管的),虽则拥有财产的目的不很清楚;这是因为,如果不能用纸币换取这种财产,则仅只存在这种财产,如果能用以维持纸币的价值,就难以测知了。不过,我相信,人们是拿它作为这样一种担保,即,如果某一麻烦事件导致一切业务终止,它可以保证纸币的持有者最终得到赔偿。以这一理论为基础,产生了许多计划,如“以全国的土地为担保发行货币”的计划以及类似的计划。
  如果认为这种想法多少有点道理,那是因为,人们混同了纸币易于产生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弊害。其一为,发行者无力偿付如果纸币是以发行者的信用为依据(即约定见票即付或在将来某一时间兑付现金),则发行者无力偿付当然会使纸币失去导源于这种约定的所有价值。这种弊害,不论纸币信用如何适度使用,也一样容易产生。对此,如果规定这样的条件,即一切发行均应“以财产为依据”,例如,规定纸币只能在有某种贵重物品作担保,明确规定这种物品必须用于赔偿的条件下发行,则确能有效地加以预防。但是,这一理论没有考虑到另外一种弊害,这种弊害,即使是最有偿付能力的商号、公司或政府发行的纸币,也是容易产生的,那就是:发行数量过多会贬值。法国大革命期间发行的“指券”(assignats)纸币,就是根据这种原理发行的通货。指券“代表”巨额极其贵重的财产,即王室、教会、修道院和移民的土地,其数量可能达到法国领土的一半。指券实际上就是上述大宗土地的定单或让与书。革命政府确实曾想把这些土地“铸”成货币。但是,说句公道话,最初他们并不打算大大增加发行额,最后不得不这样做,是由于其他一切财源枯竭。按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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