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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经济]政治经济学原理-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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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时,这些劳动就不会被如此雇用,如果我不购买,天鹅绒永远卖不出去,因此毫无疑问,当我改变主意,不购买天鹅绒而雇用泥瓦匠时,我并未创造出对劳动的新需求,因为当我一方面用1000镑雇用劳动时,我在另一方面却永远消灭了天鹅绒制造者的1000镑资本。但是,这把突然变化所产生的结果与变化本身所产生的后果混淆在了一起。如果买主停止购买时,用于为他制造天鹅绒的资本必定消失,则他用购买天鹅绒的钱雇用泥瓦匠并没有创造就业机会,而仅仅是使人改行。除非天鹅绒制造者的资本能腾出来,否则我所说的劳动就业是不会增加的,而且也只有等到天鹅绒制造商的资本腾出来时,劳动就业才会增加。但每个人都知道,如果时间足够长,投放于某一行业的资本是能够抽出来的。如果天鹅绒制造商由于未接到往常的订货单而事先得知需求有所减少,他就会少生产1000镑天鹅绒,把相应的资本腾出来。如果他事先毫无所知,因而货物留在他的手中,则库存量的增加会导致他下一年度在把存货处理掉以前停产或减产。这一过程完成时,制造商会发现自己和过去一样富有,雇用一般劳动的能力并未降低,虽然现在他的一部分资本会被用于维持另一种劳动。直到这种调整发生以前,对劳动的需求仅仅发生了变化,并没有增加,可是一旦调整完毕,对劳动的需求便增加了。以前只有一笔资本用于供养织工来制造价值1000镑的天鹅绒,现在这同一笔资本用来制造别的物品,此外还有1000镑分配给泥瓦匠。现在有两笔资本用于支付两批劳动者的报酬,而在以前,这两笔资本中的一笔,即顾客的那一笔,只不过充当机器上的一个轮子,以使制造商的那笔资本能年复一年地雇用劳动。
  我的看法实际上可表述如下:即一个人不是靠他消费,而是靠他不消费来对劳动者作好事。这在某些人看来是自明之理,另一些人却认为是谬论。如果我不用100镑购买酒或丝绸,而用它来付工资,两种情况对商品的需求是完全相等的。在一种情况下,是对价值100镑的酒或丝绸的需求,在另一种情况下,是对具有同样价值的面包、啤酒、工作服、燃料和其他物品的需求。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社会上的劳动者会多出价值100镑的社会产品在他们之间分配。我的消费减少了100镑,我的消费力转让给了劳动者。如果不是这样,我减少了消费而并不能使别人消费得多些,则这显然是有矛盾的。生产未减少时,一个人所少消费的东西一定会分配给另一个人,因为前者把购买力转移给了后者。在这种假设的情况下,我的消费不一定最终会减少,因为我所雇用的劳动者会给我造一座房屋,或为我将来的消费制造出一些别的东西。但无论如何我推迟了我的消费,将我在当前社会产品中所应享有的那一份额的一部分转给了劳动者。如果过一段时间我得到补偿,这不是来自现有产品,而是来自随后增加的产品。因此我让别人消费更多的现有产品,而且使劳动者有力量来消费这些产品。
  济贫法可以最有力地证明与此相反的学说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不论我花钱购买物品供自己消费,还是拨出一部分以工资或施舍的形式供劳动阶级直接消费,对劳动阶级都同样有益,那么,既然我的非生产性花费对劳动阶级同样有好处,而且我还能由此而得到享乐,又怎样才能证明要我出钱供养贫民的政策是正确的呢?如果社会能使鱼与熊掌两者兼得,它又何乐而不为?但常识告诉每一个人,就他个人来说(他并不能看得更远),他所缴纳的济贫税,实际上要从他本人的消费中节省出来,而且并不会因支付的提前或推迟而使两个人能吃同一碗饭。如果没有让他缴这种税,因此他能自己花这笔钱,则贫民所占有的国家总产量的份额会相应减少,他本人则可以相应地多消费一些。只偿还由别人提供的垫款,对劳动的需求是毫无贡献的;这样花费的钱,对劳动阶级的就业来说,全部结果只不过等于零;它只能靠牺牲已经存在的其他就业机会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然而,虽然对于劳动和资本的使用来说,对天鹅绒的需求只不过使原有的劳动和资本不转入其他方面,但对于已经从事天鹅绒生产而又不打算退出该行业的人来说,这一点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他们来说,需求的减少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即令货物最终全都卖得出去,这种损失也会使他们不堪忍受,为减少遭受的损害而不得不退出该行业。反之,需求增加则使他们能扩充业务,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拥有更多的资本或能借到更多的资本,使他们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由于资本周转得更为迅速,他们将更经常地雇用劳动者,或比以前雇用更多的劳动者。因此,一种商品需求的增加,在该特定部门实际上常常使同样多的资本能雇用更多的劳动。错误在于人们未察觉到,在上面所假设的情形下,一个部门中的劳动和资本所得到的这种好处,全部取自另一个部门;一旦这种变化产生其自然结果,即相对于需求的增加而把额外的资本吸引进该行业,这种好处也就不复存在了。
  充分理解了一个命题的依据,通常也就会对该命题受到的限制有所了解。上面叙述的一般原理是,商品需求决定的只是劳动的方向和新生产的财富的种类,而不是劳动的数量或效率,或财富的总量。但这一原理有两个例外。第一,当劳动已被供养,但并未得到充分利用时,若对劳动所能生产的某种物品产生新需求,则这种需求会刺激劳动更加努力,其结果是财富增加,使劳动者自己和其他人都得到好处。另有生活来源的人在业余时间干的工作,(如前所述)不需要从其他行业抽取资本,只需要一笔钱来支付工具和原料方面的开支(通常很小),而且即令这点开支常常也由专门为此储蓄的钱支付。这样一来,我们的定理的依据就不存在了,因而定理本身也就不成立了,某种商品的需求的突然增加,可以在不剥夺其他行业的就业机会的条件下,产生生产该商品的行业。即令在这种情况下,需求也只是通过现有资本对劳动产生作用,但它提供了一种刺激,致使现有资本能调动比以前更多的劳动。
  第二个例外我将在下一章 详尽论述,涉及商品市场的扩大所产生的那个众所周知的结果,即商品市场的扩大乃使分工得以不断发展,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更有效的分配。这一例外和第一个例外一样,与其说是实质上的例外,不如说是表面上的例外。不是买主支付的钱,而是生产者的资本,为劳动付酬,因为需求仅仅决定以什么方式使用资本,以及资本为哪一种劳动付酬;但如果需求增加,使人们大规模地生产该商品,则它就能使相同的资本生产更多的商品,并且由于间接地使资本增加,而最终使劳动者的报酬也增加。
  商品需求在交换理论方面比在生产理论方面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总起来看,并从长远观点来看,生产者的报酬是来自生产者自己的资本的生产力。出售产品以换取钱币,随后用钱购买商品,仅仅是为了彼此的便利而交换相等的价值。诚然,行业的划分是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主要手段之一,交换力使产量大幅度增长;但即今如此,给劳动和资本以报酬的,仍是生产而不是交换。交换,无论是物物交换,还是借助于货币的交换,都仅仅是这样一种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每个人能将其劳动或资本的报酬转化为最便于持有的那种形式,而决不是报酬本身的来源,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想象愈严格愈好。
  第十节 关于征税的谬误
  上述各项原理表明很多流行的论点和学说是错误的,但这些论点和学说却以新的形式重新出现。例如,课征所得税的理由是,这种税只落在上层和中层阶级身上,穷人可以不交所得税,但一些辜负了众望的人却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有些人甚至说这是欺诈;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税从富人那里拿走了本来可以花在穷人身上的钱,所以如同向穷人直接征收一样,会对穷人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学说,我们现在知道应该怎样看。的确,从富人那里征收的税款,如果不征收的话,也许会节省下来,转变为资本,或用于供养仆役或任何其他非生产性劳动者,用于向他们支付工资,就此而言,劳动的需求无疑会减少,穷人无疑会因为对富人征税而受到不利影响;而由于几乎总是或多或少地会产生这种影响,因而对富人征税时总有一部分税转嫁到贫民身上。但即令如此,也有这样的问题,即政府收到税款以后,难道不会象纳税人那样用一部分税款直接购买劳动吗?在全部税款中,有一部分如果不付给政府,本来会用于购买商品(甚或花在劳务上,如果资本已预付税款),这部分税款,根据前面考察的原理,肯定会落在富人身上,而决不会落在穷人身上。就这部分税款而言,课税以后和课税以前,劳动需求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迄今用于雇用劳动者的资本保留了下来,并且仍能雇用同样数目的劳动者。同样数量的产品用于支付工资,或用于向劳动者提供衣食。
  如果那些与我争论的人是正确的,则除了向穷人征税以外不可能向任何人征税。如果向劳动者征税,即对花在劳动产品上的钱征税,则劳动阶级将支付全部税款。然而,根据与我争论的那些人的论点,同样可以证明,根本不可能向劳动者征税,因为税款要么花在劳动上,要么花在商品上,最终会全部还给劳动者;结果税收会具有这样一个奇怪的性质,即它落不到任何人身上。按照这一说法,把劳动者的全部所有拿走,分配给社会其他成员,不会给劳动者造成任何损害,因为拿走的东西反正会“花费在他们中间”,而根据上述理论,这和不拿走没什么两样。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是因为没有直接观察现象的本质,而把注意力仅仅放在了支付和花费这一表面现象上。如果我们注意的不是对仅仅转一下手的货币产生的影响,而是对所使用和消费的商品产生的影响,我们就可以看出,由于课征所得税,支付所得税的阶级实际上将减少他们的消费。正是由于他们减少了消费,所得税落在了他们身上。所得税是用他们本来可以使用和享受的东西支付的。另一方面,如果所得税并未落在他们的消费开支方面,而是落在他们本来可以节省下来维持生产的开支方面,或落在可用于供养非生产性劳动者的开支方面,则这种所得税会相应地减少劳动阶级使用和享受的物品。但是,如果政府实际上拿出一部分税款,数额与纳税人本来要花在生产上的完全相等,用来直接雇用劳动,如雇用水手、士兵和警察,或者用于还债(若用于还债,甚至会使资本增加),那么,劳动阶级不仅不会因为课征所得税丧失任何就业机会,反而有可能得到一些就业机会,全部所得税便落在了缴纳所得税的人的身上。
  在国家的全部生产物中,劳动者以外的人为他自身所真正消费掉的那部分生产物,丝毫无助于供养劳动。纯粹的消费只是使消费者本人受益。一个人不能既消费自己的收入,又把收入让给别人消费。通过征税取走一部分收入不会同时剥夺他和别人的消费,而只会要么剥夺他的消费,要么剥夺别人的消费。要弄清谁是受害者,就得了解谁的消费会因此减少。不论这个人是谁,他都是真正负担租税的人。
  第六章 论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
  
  第一节 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含义
  资本通常分为两类,为了全面说明这一主题,就必须谈及这一点。这种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前面两章虽然没有给其取名称,但已常常谈到。现在是给其下精确定义并指出由此而带来的一些后果的时候了。
  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资本中,都有一部分用过一次以后,就再也不是资本了;再也不能对生产提供服务,至少不能提供同样的服务,也不再能对同一种生产提供服务。例如,由原料构成的那部分资本就是如此。用来做肥皂的牛脂和烧碱,一旦用于制造肥皂,就不再是牛脂和烧碱了,并且不能再用于肥皂制造业了,尽管其变体肥皂可以在其他制造部门作为原料或工具使用。作为工资而支付的那部分资本,或作为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而消费掉的那部分资本,也应归入这类资本。棉纺业主付给其工人的那部分资本,一旦付出以后,就不再是他的资本了,其中工人消费掉的那部分资本,就根本不再是资本了,即令工人节省下一些,也只能把节省下的资本看作是新资本,看作是第二次积累行为的结果。以这种方式完成全部生产职能的资本,即作一次使用的资本,称作流动资本。这一名称并非十分恰当,取这一名称是因为这部分资本需要靠出售成品来不断地更新,而更新后便用来购买原料和支付工资。因此它不是靠保持、而是靠转手来执行其职能。
  然而,还有很大一部分资本,存在于耐久性或大或小的生产器械之中。这部分资本不是靠转手、而是靠保持来起作用,其效用不会由于一次使用而耗尽。属于这一类的有房屋、机器以及称为器具或工具的全部或大部分物品。其中一些是十分耐久的,它们作为生产器械的功能能持续存在于多次重复的生产操作中。投资于土地的永久性改良的资本,也应归于这一类。此外还有在事业开始时为以后的经营铺平道路所一次花费的资本,例如,开矿、开渠、筑路、筑船坞的开支。还可以举出另一些例子,但这些已足够了。凡以上述耐久形态存在、并在与此相应的时期内产生收益的资本,均称为固定资本。
  有些固定资本需要不定期地或定期地更新。所有器械和房屋就是如此。它们每隔一段时间便需要通过维护检修来部分更新,最终会完全用环,再也不能当房屋和器械使用,重新归入原料类。在另一些情况下,除非遭受某种不寻常的事故,否则固定资本不需要完全更新,但也总需要一些支出用于维护,这种支出或者是定期的或者至少是不定期的。船坞或运河,一旦造成后,除非有意识地加以破坏,或除非因地震那样的大灾难使其堵塞,是不需要象机器那样重新制造的。但是需要有定期和经常性的开支来对其进行维修。开矿的费用无需花第二次,但除非有人肯花钱排水,否则矿井很快就会废弃。各类固定资本中最持久的,是用于提高某一自然要素如土地的生产力的资本。给象贝德福平原这样的沼泽地带或洪水泛滥地带排水,填海造田或筑堤防护,都是永久性的改良,但排水沟和堤防需要经常维护检修。挖地下排水沟所进行的土地改良也具有同样永久的性质,这种改良能大大提高粘土的生产能力;施加长效肥,也是对土地的永久性改良,所谓施加长效肥就是加到土壤中去的,不是会进入植物因而会被植物消耗掉的物质,而是这样一些物质,它们仅仅改变土壤与空气和水的关系,如对重质土壤掺砂和石灰,对轻质土壤掺粘土和泥灰。然而,即令是这样的改良,也需要有不定期的开支来维持其发挥充分的效力,尽管开支数额也许很小。
  然而,这些改良会名副其实地提高收益,在扣除了进行改良的全部开支以后还会有一个余额。这个余额便是最初投资的收益,这种收益不象机器那样,由于机器的磨损而告终,而会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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