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的因明论证-第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撬担挥钟胱诓晃ィ焕肽茉担宦阃鞯囊蟆�
窥基所整理的比量的含义是:一切为自我意识所缘取的对象,注定不离自我意识能缘取的能力及其作用;因为它是所缘取的对象;譬如心、心所(相应法),有被缘取的性质,是不离能缘的,所以,所缘也是不离能缘的。
然而,对照护法原文,窥基的比量在含义上与护法有所不同 。护法第四比量的原文“所缘法故,如相应法,决定不离心及心所”,没有宗,窥基解释为“有法同前,故此不说。”'16'即第四比量宗的有法,与第三比量相同,补足就是“此亲所缘,决定不离心及心所;所缘法故;如相应法。”护法的意思很清楚,就是证明亲所缘不离能缘。窥基整理的比量却将有法从“亲所缘”改成了“一切自识所缘”,意图何在?智周在《成唯识论了义灯》中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的线索,他引用圆测的话:“一切所缘不离能缘,故名唯识。通一切位者,言中有监,云:一切所缘,不分亲疏;疏所缘缘监亲所缘,总云不离能缘故。”'17'“监”者,兼也。圆测的解释表明,第四比量是在第三比量证明一切亲所缘缘不离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说明疏所缘缘也不离识。这样第四比量就有了总结的意味,是从总体上证明一切所缘皆不离识。窥基在《成唯识论述记》中也说:“谓一切有、无为,但所缘之法,定不离识。”'18'强调了“一切”的包容意义。
实际上,圆测的这种理解未必周全,核心问题是:如何能在此比量中证明疏所缘缘不离能缘?能缘与亲所缘对举,是严格限制在认识范围内的,亲所缘不离能缘,是因为亲所缘乃能缘自身的变现,两者如影随形,须臾不分。故因明以能缘之不离识,推论亲所缘亦不离识。疏所缘缘者何?它是阿赖耶识的变现,窥基举例为“眼识本质”,是相分产生的背后基础,它固然也是所缘,但它是识所不能直接缘取的所缘,不与能缘发生直接关系。这如何能从能缘的不离识上推论出来?它的成立,必须指出是阿赖耶识的变现,而阿赖耶识作为不极成的概念,对于因明论证无能为力。因此,把护法的“亲所缘”改成“一切自识所缘”,又理解成“亲所缘缘兼疏所缘缘”,有深意存焉,其思路和真实意图,是将“亲所缘不离识”扩展为“一切所缘不离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境不离识”。
值得注意的是,护法在这里对唯识的证明,都是境不离识。他为什么不说唯识无境,或者所缘即识,一切只有识呢?窥基有一个说明:“此中不言即识,以有、无为别故。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极成过,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然。今此所成我识之境,定不离我现在识所缘,非谓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体法,非是空花,彼无法故,不可为因。”'19' 这段话意思有三:第一,从有为法和无为法的区别,不说所缘即识。所谓有为法,即依赖因缘条件存在的事物,也就是世俗世界的一切事物,这类事物以识为体,不真故空,可以说即识;但无为法是脱离了因缘束缚的事物本性,是如来、真如,这是超越了识的范围的,是转识成智后的境界,以智为体,不能说即识,不能说无为法是识。第二,从宗的要求上,不能说所缘即识。宗成立的要求是“顺自违他”,也就是自己同意,而论敌反对。所立之宗,如果自己同意,论敌也同意,这就犯了“相符(窥基文中作扶)极成过”。倘若立宗为“境即识”,那么有人说“他心智境即是心”,就是“相符极成过”。“他心智”指洞彻他人意识的智慧,其对象(境)就是他人的意识,当然可以说是“境即识”。然而说他心是识,不仅唯识家同意,其它各派也都同意,这就犯了“一分相符极成过”。所以窥基在此说明,这里所成的我识的境,一定是不离现在的识的所缘,他心作为我识的境,不离我心,但不说即是我心。第三,窥基进一步指明:这个所缘一定是有实体的存在物,不是空花一类的概念,那些概念没有实体,不能成为能缘的因。成为所缘的是有体法。应当看出,护法在这里,给境的存在以较大的余地。他甚至认为只有有体法才能成为境。他只是指明境不离识,而不说万法唯识。这体现了其哲学倾向。
通览护法的四比量,前两个证明识不亲缘离开自己识的色,后两个证明所缘不离识,其思想的旨归即“境不离识”。自无著的“唯识无境”到无性的“唯识无境”与“境不离识”并举,再到护法,唯识学的哲学重心在转变着。“唯识”一词,从字面看,就是“唯有表象”,强调的是人的意识对世界的意义和价值。至于“表象”之外的东西,但那实在是超越了人的认识能力,也是早期唯识学力图回避的。护法明确地将唯识的核心确立为“境不离识”,是唯识思想的新开展。
三、从真唯识量看唯识的证明
真唯识量是玄奘证明唯识的因明论式,是用因明论证唯识的集大成者,又叫唯识比量。玄奘以护法的唯识三十论释为主杂揉而出《成唯识论》,是护法学说的传承者,其真唯识量也深受护法四比量的影响,是四比量的发展。
窥基在《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记载了真唯识量的产生经过和内容:
“且如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王,王五印度,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遍诸天竺,简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申论诘。大师立量,时人无敢对扬者。大师立唯识比量云:
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
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
犹如眼识,喻。”'20'
此真唯识量也被后人奉为“万世立量之正轨”,成为证明唯识义理的经典比量。
真唯识量的目的是要论证“境不离识”,其因明论式远较前人严密,盛名不虚。我们从宗因喻三方面依次分析。
1宗: 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
宗支的主词(有法)是“色”,谓词(法)是 “不离于眼识”。“真故”、“极成”是代表共比量的简别语。所谓共比量,即立敌双方共许的比量。
根据因明法则,宗支的成立必须“顺自违他”,也就是所辩论的命题必须自己承认而论敌反对。“色不离于眼识”是典型的唯识学命题,除唯识学以外,无人承认,符合“顺自违他”的要求。但因明又规定,宗支既要为敌方反对,又不能违背一般常识。违背常识就犯“世间相违过”。所谓“世间”,分两类:一是“非学世间”,指不信佛教的世俗社会,佛教贬其为“外道”;一是“学者世间”,指佛教各宗派。“色不离于眼识”恰恰与人们的常识不符,与世间相违。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非但不觉得色不离眼识,相反,感觉告诉人们,对象正是离开认识而存在,不依人们的认识为转移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宗支的成立,因明学允许有“简别”,也就是限制和说明,若有简别,便无过失。因明比量有三种,简别也有三种:对自比量用“自许”简别,对他比量用“汝执”简别,对共比量一般不用简别,若略有出入,则用“真故”、“极成”等简别。真唯识量是共比量,玄奘于是加上“真故”二字,避免“世间相违过”。“真故”,就是依胜义而立的真理。玄奘以此说明:这里所说的“色不离于眼识”不是世间常识,而是唯识真理。窥基在《因明入正理论疏》中说:“有法言真,明依胜义,不依世俗,故无违于非学世间。又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亦无违于《阿含》等教色离识有,亦无违于小乘学者世间之失。”'21'
对于宗支的成立,因明还规定,辩论各方使用的概念,亦即宗依必须一致,叫作“共许极成”。有法“色”是不是共许的呢?“色”的一般意义指眼识的对象,为佛教各派所公认,是共许的。但“色”还有其它一些意思,大小乘的理解不相同,是不共许的。综合起来,“色”便是不共许的。
大小乘对色的理解有何不同呢?这主要体现在他们对佛之染净的不同理解上。小乘二十部中,除了一说、说出世、鸡胤、说假四部外,其余均承认“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和“佛有漏色”。“最后身菩萨染污色”是说,释迦牟尼虽然出家后成佛,但在出家前他追求肉欲,娶妻生子,肉身已染污过。“佛有漏色”是说,佛虽然已达无漏的境界,但他的身体仍然是有漏善业所得的有漏善果,佛身仍是“有漏色”。大乘坚决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佛已出离欲望和烦恼,不再是“染污”和“有漏”。同时,大乘主张佛有“无漏妙色”和“他方佛色”。小乘对此不予承认,认为一切事物皆是有漏,没有什么“无漏妙色”;佛只有一个,“他方佛”是无稽之谈。
面对这种分歧,如果对“色”不加简别,笼统使用,在因明上就有“自教相违过”和“所别不极成过”。“自教相违”是说立论有违于自己的教义,此处指“色”中包含了唯识学不承认的“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和“佛有漏色”。“所别”即有法的别称。“所别不极成”在此有两种表现:“自所别一分不极成”和“他所别一分不极成”。前者说立论者对有法的一部分不承认,此处指唯识学不同意“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和“佛有漏色”的存在;后者说论敌对有法的一部分不承认,此处指小乘反对“无漏妙色”和“他方佛色”。
为避免以上过失,玄奘在“色”前加上“极成”二字作简别,除去大小乘不共许的部分,确保“色”在相同的内含和外延上使用。具体说,“极成色”也就是佛教各派共许的十八界中的色。《因明入正理论疏》中说:“极成之言,简诸小乘后身菩萨染污诸色,一切佛身有漏诸色。若立为唯识,便有一分自所别不成,亦有一分违宗之失。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他不许有,立为唯识,有他一分所别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随一一分所依不成。说极成言,为简于此,立二所余共许诸色为唯识故。”'22' 要之,玄奘用“真故”、“极成”两层简别,使宗支成为立论严密的共比量。整个宗支的含义是:依据胜义,为佛教各派所共同承认的眼识的对象“色”,是不离于眼识的。
2因: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依据因明习惯,因支省略了主词。补足应是:“色,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什么是“初三摄”?唯识学将六根、六境、六识一一对应,依序排成6种组合,称之为“初三”(眼根、色、眼识)、“二三”(耳根、声、耳识)、“三三”(鼻根、香、鼻识)……直至“六三”(意根、法、意识)。每一种组合都是根、境、识三者的统一,构成一种感觉认识活动。《阿含经》常说,三者如同芦束,相互依赖而立,缺一不可。“初三”即其第一项组合。“初三摄”即“色”是包含、统摄在眼根、色、眼识三者构成的认识活动统一体中的。在因明上,这叫“以总立别”,“初三界”是总,“色”是别,“总 ”属于一类,其间各部分一定有必然联系,“别”在总中,有相同的属性,故可以用类推法证明。
“眼所不摄”是什么意思呢?这个“眼”,实际指“眼根”。结合上面的“初三摄”,意思是:色为眼根、色、眼识构成的“初三”所统摄,但不为眼根统摄。或言之,在统摄“色”的“初三”中,眼根被排除,不包括眼根。
依据佛教传统认识论,眼识的发生及活动是在“初三”中进行的,“色”为“初三摄”是佛教各派共许的,是共比量。玄奘在其后,加上“眼所不摄”,这便不是为各派所共许的,也是传统佛教认识论所不能包括的。传统的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根、境、识三者的和合。比如在眼识活动中,有认识能力的眼根缘取外在的色境,产生眼识。然而,在“初三摄,眼(根)所不摄”中,眼根的认识能力被排除了,认识活动只是在认识对象“色”和眼识中进行,色与眼识相互依赖,便构成认识。这当然是小乘佛教所不能承认的,是唯识学的特殊规定。按照因明规则,因支必须是立敌双方共许的。若有一方不许,便犯“随一不成过”。为了保持因法的极成,必须加以简别,所以玄奘加上了“自许”。在此,“自许”并不是简别整个因,而只是简别因中的“眼所不摄”。
对于“自许”的意义,《因明入正理论疏》还指出这是为了避免“有法差别相违过”。所谓“有法差别相违过”,就是因法与宗支有法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即相违,因支就不成立。在有法中,“极成色”只是排除了大小乘不共许的有关佛的性质的“色”,肯定它是十八界中的色,亦即“初三摄”,但没有“眼根所不摄”的内容。显然,因与有法在此有不一致之处,必须加以简别,所以玄奘加上“自许”二字,因支与有法就统一起来了。另外,这种在共因上加“自许”简别语的用法,并不影响整个比量的性质,它只是对共因中个别不一致的调整,整个比量仍是共比量。
“自许”简别的确立,对于整个真唯识量的成立意义很大。它是对有法“色”的进一步规定,表明真唯识量所指明的“色”,不是“初三”中的色,而是排除了“初三”中的眼根之后的色,也就是只与眼识发生关系的色,这个“色”当然不离眼识。
从因明规则上看,“初三摄”与“眼所不摄”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如果仅以“初三摄”或“眼所不摄”为因,就会犯“共不定”过。所谓“共不定”就是因的外延大于宗法,因中的部分内容不为宗所共有,为宗的异品。比如只以“初三摄”为因,那么我们既可以说“色不离眼识”,也可以说“色非定不离眼识”。因为眼根也是“初三摄”,而眼根是“非定不离眼识”的,所以色也“非定不离眼识”。眼根为什么“非定不离眼识”呢?因为在唯识学看来,眼根和眼识的关系是非离非即。眼根不对色发生认识作用,但它是眼识生起的载体,与眼识同时起作用,有“非离”的一面,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眼根不离眼识”;眼识与眼根其体各别,前者属于心法,后者属于色法,两者又“非即”,从这个意义上说,“眼根非定不离眼识”。
如果只说“眼所不摄”,不说“初三摄”,那么因更宽,也犯共不定过。“眼所不摄”的东西很多,声、香、味、触、法等无一为眼所摄,假如“眼所不摄”能证明“色不离眼识”,那么也能证明“色离眼识”,因为声、香等肯定是离眼识的。
3喻:犹如眼识。
此喻支是同喻,省略了喻体,只有喻依,意思是:比如眼识,它是初三摄眼所不摄的,不离眼识;色也是初三摄眼所不摄,所以也不离眼识。
“眼识不离眼识”是什么意思?玄奘没有说明。《宗镜录》以三分说作了解释:宗法中的眼识是自证分,同喻中的眼识是见分,宗上有法的色是相分。喻支以见分不离自证分,喻相分也必不离自证分。这是纯粹的唯识学意义的解释。
综上,真唯识量的大意是:依据唯识胜义,为各派共许的十八界中的色,是不离眼识的;我们所说的“色”含摄在“初三”中,但不为眼根所摄;眼识是含摄在“初三”中不为眼根所摄者,它不离眼识,所以色也不离眼识。
对于玄奘的真唯识量,现代学者的评价仁智互见,多有格龃龉处。一类是沿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