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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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该反映为,它押抵意出售或随以,可物押此抵有拥B)2;(件条的确认止终上账的A在合
保物,A、B应做如下分录:
A的账上(“借入方”):
借:充作抵押物的证券
XX
贷:证券
XX
(从未受限制资产中分离出已抵押资产)
借:现金
XX
贷:负债
XX
(记录抵押借款)
B的账上(“借出方”):
借:作为担保物而持有的证券
XX
贷:退返证券的义务
XX
(反映
B对资产的控制和将其退回给
A的义务)
借:应由款项
XX
贷:现金
XX
(记录抵押贷款)
金融资产的部分终止确认
47.如果企业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但保留另一部分,则该金融资产的账
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相关的公允价值,在这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利得或
损失应按已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在极度少的民政部下,保留的那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
不可以可靠地计量,此时,该部分资产应按零入账。金融资产的全部账面价值应分配给售出
资产融该金)2项;(款收到的而转让)因1(下为以额;确认失损或得利确认应,同时分的部
以前的账面价值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成本回
收”法)。
48.第
14段的例子有:
(1)将一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量分离出来,将它们中的一部分出售给另一方,但
保留其他部分;
(2)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该组应收款项的服务权以收取一项费用(所收费用超
过服务成本),由此也形成一项服务权资产(见第
50段)。
49.为说明第
47段的运用,假定账面价值为
100的应收款项以
90出售。出售企业保留
对这些应收款项服务的权利,以换取预期超过服务成本的费用;但服务权的公允价值不可以
可靠地予以计量。在这个例子中,损失
10应予确认,而服务权则以零记录。
50.50.
款
1000,在
9年的预计年限内,按年率
10%收取利息。该企业将本金
1000,以及按年率
8%收取利息收益的权利,以
1000出售给另一个企业。出让方将持续地对这项贷款提供服务。
合同规定,履行这些服务的补偿是收取未出售的那部分利息收益的一半(即,200个基点中
的
100点)。剩下未出售的那部分利息收益的另一半,即为利息剥离应收款项。在转让日,包
括服务权在内的贷款的公允价值规律
1100,其中
40属于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60属于利息
剥离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贷款账面价值
1000按如下方法分摊:
占公允价值分摊的
公允价值总额的百分比账面价值
已售贷款
1000 91。0% 910
服务资产
40 3。6% 36
利息剥离应收款项
60 5。4% 54
总计
1100 100。0% 1000
出让方将确认贷款出售利得
90;即净收款
1000和分摊的账面价值
910之间的差额。出让
方的资产负债表上也将报告资产
36和利息剥离应收款项
54。服务资产是一项无形资产,按
《国际会计准则第
38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核算。
与新金融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资产终止确认
51.如果企业转让整项资产的控制权,但转让中产生了新金融资产(即新产生的金融资
产;译注),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则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些新金融资产或新金融负债,
并按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交易利得或损失:
(1)因转让而收到的款项;
(2)已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可能承担的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减取得的新金融
资产的公允价值,再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
52.第
51段的例子有:
(1)出售一组应收款项,同时承担一项义务,在这些应收款项的回收额低于特定水平时,
对应收款项的购买者给予补偿;
(2)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之服务的权利,以收取一项费用。将要收到的费用少
于服务成本,从而导致对应该项服务义务的负债。
53.以下例子说明第
51段的运用。A将特定应收款项转让给
B;一次性收取固定金额。对
于从
B收取的现金,A不承担支付未来利息的义务。但是,
A向
B担保特定金额的应收款项
违约损失。交易的结果,A失去但
B却获得了对该应收款项的控制;实际损失中超过担保金
额的部分将由
B来承担。现在,B不公拥有内含在应收款项中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还拥有
从
A获服担保的合同权利。根据第
51段的规定:
(1)B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该应收款项,而
A应将该应收款项自其资产负债表上剔
除,因为该应收款项已出售给了
B;
(2)担保应处理为因转让而产生的单独的金融工具,A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而
B
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实务中,B可将该担保包括在应收款项中。
54.在极少情况下,新金融资产和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在这
各情况下:
(1)如果形成了新金融资产但不可以可靠地对其予以计量,则该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价
值应为零;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应确认利得或损失:
①(因转让应收款项而)收到的款项;
②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以前的账面价值,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
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
(2)如果承担了新金融负债但不可以可靠地对其予以计量,则该金融负债初始账面价值
的确定,不应导致对该项交易确认利得;如《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事有负债和或有
资产》要求确认准备,则应确认损失。
第
95至
102段对何时应认定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提供了指南。
55.为说明第
54段(2),因转让应收款项而收到的款项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不应计
入净利润(或亏损),而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负债。
56.如果按本准则的规定将担保确认为负债,则应持续地将该担保确认为担保方的负债,
并以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则以其原入账金额)予以计量,直至
其逾期。如果担保涉及大量的项目,则该项担保的入账价值应依据所有可能结果和相关概率
通过加权平均法确定。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57.57.
。
58.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符合第
57段的条件:
(1)债务人通过偿还债权人解除了债务。其中,用于偿债的通常有现金、其他金融资产、
商品或劳务。
(2)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或与债权人协商,在法律上解除了对该项债务(或其一部分)
的主要责任(债务人可能给予了担保的事实,并不必然地意味着不符合这项条件)。
59.付款给包括信托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有时称作“实质上消除”),本身并不能解除债
务人对债权人的主要责任,因为并非法定解除。
60.尽管法定解除(因法院的裁定或由债权人)将会导致一项负债的终止确认,但是,
如果不符合第
35至
57段为被转让非现金金融资产设立的终止确认条件,企业仍应确认一项
新负债。不符合这些终止确认条件时,已转让资产不应从出让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同时,
出让方应确认与已转让资产有关、金额可能等于已终止确认负债的一项新负债。
61.在借入方和借出方之间交换条款几乎不同的债务工具,属于旧债务的清偿,其应导
致终止确认该项债务并确认一项新债务工具。类似地,现存债务工具条款的重大修改,不管
是否由于债务人发生重大的财务困难,均应作为原债务的清偿。
62.就第
61段而言,如果新条款下的现金流量(含支付的费用扣除收到的费用后的净额)
折现值,则说明新旧条款完全不同。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作为清偿核算,则发
生的成本或费用应确认为一部分清偿利得或损失。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不作为
清偿核算,则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应作为对该负债账面价值的调整项目并在已个性借款的剩余
期限内进行摊销。
63.已清偿或转让给另一方的负债(或其一部分)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未摊销成本,
与为此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64.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会解除债务人进行支付的现时义务,但在承担主要责任的那
方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仍有进行支付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
(1)应按其担保义务公允价值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2)应将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①收到的任何款项;
②原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的未摊销成本)减去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后的余
额。
金融负债的部分终止确认或与新金融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终止确认
65.如果企业转让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给其他企业,而将剩下的部分保留;或转让整项金
融负债,但同时产生一项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一项新金融负债,则该企业应按第
47至
56段的
规定核算此类交易。
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66.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
成本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应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
67.放弃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通常参照交易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这些市
场价格不可以可靠地确定,则对价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有未来现金支出或收入的总额来估计;
如果折现的影响很大,则应先对现金收入或支出采用通行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折现率为具
有相同信用等级的发行方的类似工具(在币种、期限和利率类型或其他因素方面类似)适用
的通行利率(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收入》第
11段)。作为第
66段的例外情况,第
160
段要求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计入相关被套期金融资产最初的成本。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68.为初始确认后计量金融资产,本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69.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包括属于资产的衍生工具),销售或
其他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不须抵扣。但是,以下类型的金融资产不按此规定而应按第
73段的规定进行计量。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3)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的金融资产(见第
70段)。
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按本准则第
121至
165段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计
量。
70.存在一项假定,即对于大多数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可
以可靠地予以计量。但是,这项假定对于那些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标价,而合理估计公允价值
的其他方法对其又不十分合适或不好操作的权益工具投资(包括实质上属于权益工具的投资;
见第
71段),可能不成立。对于与上市的权益工具有关且须通过交会这种权益工具才能结算
的衍生工具,这项假定也可能不成立。参见第
95段至
102段有关估计公允价值的指南。
71.没有设定期限且其回报依企业的业绩而定的特别参与权,实质上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72.如果某项金融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其公允价值小于零,则企业应按第
93段的规定将其作为金融负债核算。
73.不在第
69段要求按公允价值计价之列、且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运用实际
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没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以成本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应按
第
109至
119段的规定,进行减值检查。
74.没有设定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除非计算利息的影响重大,否则应以原发标金额进
行计量。
75.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无论是否打算将其持有至到期日,
抱歉应以摊余成本来计量。
76.对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为反映市场利率变动而周期性地重估可确定现金流量,会
改变货币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这种现金流量的变动,应在该资产的剩余期限内予以确认;
如果该资产按市场价重新定价,也可以在下一个重新定价日予以确认。对于最初按到期日应
偿付本金的初始确认的浮动利率金融资产,重新估计未来利息支付对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没有
重大影响。
77.下面的例子说明交易费用是如何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发生
联系的。某项资产以
100购入,发生的佣金为
2。最初,该资产以
102入账。在下一个财务
报告日,该资产的市场标价仍然是
100。如果此时将该莴资产出售,则需付的佣金为
3。在这
促情况下,该资产应以
100计量(不考虑销售时可能发生的佣金),损失
2应计入当期净利润
(或亏损)。
78.企业应将《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运用于该准则规定为货币
性项目并以外币反映的金融资产。根据《国导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货币
性项目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除非该货币性项目被指定为是现金流量套期中的
套期工具(风第
121至
165段)。除汇兑损益外,任何已确认的这类货币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
动,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核算。对于不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所指货币性项目的金融资产(比如,权益工具),任何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该项变化
中可能与外汇汇率有关的部分,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核算。根据本准则中有关套期会计的规
定(见第
121至
165段),如果在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资产和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负债之间存在套
期关系,则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79.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说明企业没有明确打算将具有固定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投
资持有至到期日:
(1)企业只打算在一个不确定的期间内持有该项金融资产;
(2)企业因以下情况随时准备将该项金融资产出售(不重复发生且企业可能无法合理预
期的情况导致的金融资产出售不在此例):市场利率或风险变化、流动性需要、可供选择投资
的可用性和收益率的变化、资金来源和期限的变化或外汇风险变化;
(3)发行方有权以大大低于摊余成本的金额结算该项金融资产。
80.变动利率债务证券可能符合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条件。大多数权益证券,可能不是
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因为它们没有确切的期限(比如,普通股),或持有方可能收到的金额会
以事先不能确定的方式变动(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