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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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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铸造铁钱。①天下重新统一后不久,秩序恢复,后汉政府于公元 40 年决定
再度使用前汉时期的 5 铢钱。首先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光武帝的一个将军马
援,但因大臣们的反对而被拖延。对铸币的社会效果显然仍存在着不安和感
到无把握。但马援的建议被证明是对的,于是继续铸造五铢钱直到后汉末。
这次铸钱完全由大司农掌握,而不是由经管皇室财政的机构负责。汉代常提
到黄金,但除去王莽之外从来没有用它作过通行的货币。可是常用它作计值


① 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7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24 页)。
唐代铸钱事,见《通典》卷九,第 53 页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2 版(剑桥,1970),第 78
页。宋代铸钱事,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第 300 页。
② 王莽的币制改革,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3 卷,第 482 页以下、506 页以下。
③  “布”从文字上讲是“布钱”,但实际上是指一种铲形的钱(也称布),秦以前中国的一些地方曾使用过
这种钱。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北京,1957)。
① 见《后汉书》卷十三,第 537 页。



的单位。黄金的基本单位是一斤(16 两或 384 铢,245 克),价值铜钱一万。
常用这些单位来计算珍贵的财产;例如前汉时期的富裕之家据说是有 10 斤金
或 10 万钱。虽然黄金被作为礼物由皇帝赐给他的宠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
宝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于经济交易。②后汉以银代替黄金进行高价的交
易,而且政府似乎铸造了标准银锭。
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
等的价值。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这
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
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①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
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②
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
而变化。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
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 100 万钱,而在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的和
平时期则低到 10 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 74—前 49 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
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 500
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 1.2
万钱和 2 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
帝时期(公元前 7—前 1 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
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
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 1 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 120 钱左
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 100 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③





















② 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见塔恩:《大夏
和印度的希腊人》,2 版(剑桥,1951),第 104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3 卷,第 510 页以下;
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 134 页注 333、第 218 页注 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
的新探》。第 624—625、725 页(注 305)。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 368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4 页以下)。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71—72 页。
③ 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1967),第 22—38 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
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 633—653 页。



财政管理

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如果不涉及国家权威的种种作用,就不可能叙述汉代的社会和经济发
展,因为它通过实施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对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施加了巨大
的影响。虽然根据君权至上的集权专制主义,所有的岁入在理论上都应属于
皇帝个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
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前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
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这就是大司农和少府。①
政府财政的主管机关是大司农。②它的岁入主要来源是向人民征收的各种
赋税,公元前 119 年之后,加上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所得的利润。武帝时
期还有来自国有土地和卖爵的收入。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员的俸禄、公共
工程(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军事费用(供应军需、大规模远征
的消耗、给军队的奖赏)。除去这些主要项目之外,也提供国家节日和礼仪
的花费。
少府收入的头一个来源是对有市籍商人的课税和对自然界(山、林、河、
海、湖泽)的各种产物的税收(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认为是属于皇帝的)。
这实际上意味着对鱼类、木材和广大的国家公园所有产物的课税。一个例外
是,当时专卖盐铁这两个最有利的自然产物的收入归属于大司农。这是武帝
大力增进国家财政所作的一个特殊姿态的结果。在开始专卖以前,盐铁的税
收一定归于少府。这个财源的损失,在几年后的公元前 113 年,因少府的一
个新的协作机构水衡都尉专管铸钱(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弥补。
少府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口赋,即对所有 3 至 14 岁(后改为 7 至 14 岁)
的儿童的人头税。起初是 20 钱;后改为 23 钱,其中 20 钱归少府,3 钱供军
费。至于这笔钱为什么不归大司农,其理由不得而知。口赋在皇帝宫廷的岁
入中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这从下面的估计可以得知。
公元 2 年全国的人口统计是 59594978 人,假定 1/5 的人口是 7 至 14 岁
的儿童,每人交纳口赋 20 钱,那么总额就是 3.8 亿钱。①少府还有归它分管
的国有土地的收入。确切的数字虽不得知,但从以下的事实可推出其大略,
武帝时期河东郡新灌溉的 5000 顷(57000 英亩)土地,预计岁收可超过 4000
万公升谷物作为国家收入,这些土地归少府掌管。虽然水利设计从来没有完
全实现,但岁入一定相当可观。②
此外,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酎金——也都归少府。奉献者要在阴
历八月举行的节日把黄金献上,在此期间,又用八月酿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
庙。名义上用来资助祭祀的黄金数量的征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的比例,


① 对这两个机构职权界限的全面研究,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35—156 页。
② 这个官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 143 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 104 年又改称大司农。
① 这个计算是根据《汉书》卷二八下,第 1640 页所载的登记人口数字。如根据全国每个行政单位的人口计
算,则总数为 57671400 人。见毕汉斯:《公元 2 至 742 年时期的中国人口统计》,第 158 页。此外,还应
考虑从武帝时期到公元 2 年之间的人口的增长;据一位学者的估计是每年 1%(见许焯云:《汉代农业》,
第 15 页以下)。如果这个估计可接受的话,那就意味着武帝时期的登记的人口数字约 300 万。
② 《汉书》卷二九,第 1680 页。



计每 1000 人四两(60 克),另外还要检验黄金的成色。如果不够标准,奉
献者就要失去他们的全部或部分封地。武帝统治时的公元前 112 年,有 106
个诸侯因酎金的成色低劣被夺爵而沦为平民。我们仅能对在这些情况下奉献
的黄金作一个近似的估价。按照公元 2 年的人口调查,诸王封地的人口总数
超过 638 万,这一年他们必须交纳 380 公斤黄金,大约相当于 1600 万钱。再
把诸侯的奉献包括在内,其总额一定大得多。③
虽然少府的岁入很大,但它的支出也是巨大的,它担负朝廷的全部花销。
其中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医药、乐舞伎和后宫(少府对每一个后
宫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的费用,还不算近侍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奢侈品。像
衣服、器皿、车辆等的绝大部分是由少府所属的国家机构制造。其花费之大
是惊人的,以至当国家紧迫的时候一些公忠体国的大臣屡次要求削减花费,
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的贡禹就是如此。
少府还要支付皇帝对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的定期和特殊的赏赐。
这些赏赐或是黄金,或是铜钱,或是二者都有,一次赏赐常是黄金百斤(25
公斤)和铜钱百万。例如宣帝(公元前 74—前 49 年)初期,霍光受到 1.7
万户的封地、7000 斤黄金(1050 公斤)、6000 万钱、30000 匹绢、174 名奴
隶、2000 匹马和一所住宅的巨大赏赐。①不仅如此,在国家紧迫时候,少府
有时还要资助大司农。在这些之外,还要支付它自己机构的铸币、薪俸、办
公等费用,以及拥有大量奴隶的水衡都尉的费用(据贡禹说,官奴隶的总数
超过 10 万,每年消耗五至六亿钱)。②
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帝国的财政规模是庞大的,据桓谭(公
元前 43—公元 28 年)的《新论》说,前汉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税收是 40 多
亿钱,一半用于官员的俸禄,另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少府的岁入总数是
13 亿钱。③《汉书》记载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的财政储备如下:
大司农经管 40 亿,水衡都尉经管 25 亿,少府经管 18 亿。④所有这些巨大的
数字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详细记帐。
构成岁入和支出的项目包括谷物、丝麻、黄金和最重要的常用来表示总
价值的钱。虽然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是以谷物为单位来计算,但以钱交
纳的税占全部税收的很大比例,于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操持下每年有几十亿
货币流通。因而纳税者必须卖掉他们的产品去换取铜钱,这就给商人提供了
牟利的大好机会。
可能是这样: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缴税时,宫廷所占用的比例大于政府
所占用的,但在整个前汉时代,政府的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和宫廷
财政的比例相当。后汉初期,光武帝(公元 25—57 年在位)进行了大的改革,
把少府的全部岁入转给大司农掌管;公元 40 年以后,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
销,铸钱也成了大司农的特权。少府这时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
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除去盐铁的机构这个小的例外(这时归郡


③ 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26 页以下和上面第 2 章《侯与爵》。
① 《汉书》卷六八,第 2947 页。
② 《汉书》卷七二,第 3076 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 174 页以下、397 页以下)。
③ 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
1975),第 49 页和 59 页注 21。原文的 83 亿被认为是 13 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④ 见《汉书》卷八六,第 3494 页。



县主管),大司农这时成了当时唯一的国家中央财政机构。
后汉时期,货币仍继续在经济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据《后汉书》所开
列的公元 50 年的官吏俸禄,他们所收的一半是货币一半是谷物。①但是,货
币经济开始逐渐衰微。虽然纳税大部分还是付货币,但国家所得的硬通货(铜
钱)却越来越少,这是由于纳税的农民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小农处于地方上
有权势的地主的控制之下。最后,为了尽力弥补这个损失,在桓帝(公元 146
—168 年)和灵帝(公元 168—189 年)时期,政府对所有的土地每亩(0.046
公顷,0.113 英亩)加征 10 个钱,并卖官鬻爵。灵帝把用这种方法得来的钱
存贮在西园的所谓“万金堂”;这种行为完全不顾这样的事实:独立的宫廷
财政已成为一个长久的过去事情,不能以专制君主的独断行动来恢复。

税制

汉代的税一般说来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租
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
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赋起初是一种
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
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
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即由租)
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
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
(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
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
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
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
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
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而不是控制
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
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
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
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①
表 15  公元 2—146 年的登记的人口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32—3633 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 203 页以下、209 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 70%货币和 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
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 216—225 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
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25 页以下。




时期
前汉
后汉




年
2
57
75
88
105
125
136 — 141
140
144
145
14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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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634
5860573
7456784
9237112
9647838
1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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