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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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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人们明确认识到了唯社会论不可避免地会导向全权性国家并致使民主秩序彻底瓦解,那么防止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堕入到唯社会论制度中去的做法,就显然是合情合理的;当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就必须用宪法规定来剥夺政府的歧视性强制权力,并且明确规定即使是为了追求那些在当时被普遍认为是可欲目的的东西也不得实施这种权力。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乃是受公众普遍信奉的某些道德原则支配的,而不论从表面上看这有多么不真实。实际上,使先进文明之发展成为可能的惟—一项道德原则,便是个人自由的原则。该项道德原则所意指的是:个人在决策的过程中受正当行为规则的指导,而不受具体命令的指导。在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会中,任何约束个人的集体行为原则(principlesofcollectiveconduct)都是不可能有立足之地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我们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成就,就是因为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确使个人获得了他们为自己创建一个确受保护的领域(即他们的“财产权”领域)的机会,而在这个确获保障的领域中,个人可以用他们自己的能力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唯社会论所缺乏的正是这类个人行为的原则,然而没有人会料到,就是这种唯社会论居然梦想要实现一种就连任何自由个人的道德行动都不可能实现的状态。



反对专断权力的决战还没有打响——当然,这也是一场反对唯社会论的战斗,或者说是一场为了废除一切旨在指导和支配个人活动并刻意分配个人努力之结果的强制性权力而展开的战斗。我企盼着这样一个时刻的到来,因为到了那个时候,一切唯社会论安排所具有的那种全权主义性质和专断特性都将得到人们的普遍认识,进而各种防阻人们以任何借口谋取这类全权主义性质之权力的宪法规定也都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赞同。



我在本书三卷本(以及我就货币在自由社会里的作用所发表的专门论著)中力图阐明的乃是这样一种指导性方案,它不仅可以使我们摆脱现行政体的衰变过程,而且还能够使我们构造出一种智识上的应急手段,可供我们在别无他择而只能以某种更好的架构未取代当下正在摇摇欲坠的结构的时候加以采用,而不至于在这个关键的时刻只能无奈地求诸于某种独裁政权。政府必定是智识设计的产物。如果我们能够构设出这样一种政府模式,使得政府在其间只能够为社会的自由发展提供一个有助益的框架,而不得赋予任何人以控制这种社会发展过程的权力,那么我们便完全有望看到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



我们所习得的经验已经足以使我们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对于任何想通过把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过程置于权力机构控制之下的方式去扼杀这种自生自发的过程并摧毁我们的文明的做法,我们都必须予以坚决的制止。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为了不使我们的文明蒙遭摧毁,我们就必须丢掉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设计而“创造出人类的未来”,正如一个信奉唯社会论的社会学家在其晚近发表的那部狂妄自负的作品中所表达的那般。①以上所述便是我经由四十年的研究而达致的最终结论:自从察觉到理性被滥用及其衰落(theAbuseandDeclineofReason)这个过程以来,我用了四十年的时间来研究这些问题,而在这四十年的岁月里,理性被滥用及其衰落的过程实际上从来就没有停止过。②



①TorgnyF。Segerstedt;“WandelderGesellschaft”;BildderWissenschaft;VI/5;May1969。



②这是我曾经为我在1939年计划撰写的一本著作所拟定的书名;当时,这本书的计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写“HubisOfReason”;而另一部分则要写“theNemessofthePlannedSociety”。但是,这项写作计划只完成了一部分,并首先发表于Economica1941…5,后来又重印于拙著TheCounter…RevolutionofScience(Chicago;1952);此后,当我知道自己显然不可能完成原定的写作计划的时候,我给这本书的德文译本拟定了这样一个书名:MissbrauchundVerfallderVernunft(Frankfurt;1959)而TheRoadtoSerfdom(LondonandChicago;1944)那本书,实际上只是我对原来打算作为第二部分之内容所作的一个改进文本。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耗用了四十年的心血才彻底把我最初提出的这个问题想明白了。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PropheteRechts;Prophetelinks,DasWeltkindinderMitten.



——J.W.Gothe**J。W。Goethe;DichtungundWahrheit;bookXIV。此段诗句的日期是1774年。







最初促使我对本文所涉的论题进行重新思考的乃是一段不同寻常的文字;该段文字所明确陈述的就是我现在认为充斥于当下诸多学术讨论中的一个广为流传的谬误。我当时是在一部讨论社会生物学(sociobiology)这门在今天被视作是美国新科学的颇引人关注的著作中读到这段文字的;这本书便是G.E.皮尤(G.E.Pugh)博士所撰写的《人类价值的生物学起源》(TheBiologicalOriginofHumanValues)①;当然,这部著作还得到了此一学派的公认领袖即哈佛大学的爱德华·威尔逊(EdwardO.Wilson)教授的高度赞扬。②这段文字的一个令人震惊之处乃在于它认为,社会生物学的整个论辩都是以这样一个明确的假设为基础的,即人类价值只有两种,也就是皮尤博士所谓的“首要的”价值(Primaryvalue)与“次要的”价值(secondaryvalue)。所谓“首要的”价值,就是指那些由遗传因素决定的因而也是先天的价值,而所谓“次要的”价值,则是指那些“理性思考的产物”。③



①NewYork;1977;London;1978。



②参见他所撰写的不朽著作:Sociobiology;ANewSynthesis;(Cambridge;Mass1975andLondon;1976);就一种更为通俗的阐释,请参见DavidP.BarashSociobiologyandBehavior(NewYorketc。;1977)。



③G。E。Pugh;上引书,P。33.and341;也请参见该书第33页的论述:“首要的价值决定着个人在驱动之下所会采纳的次要标准的类型。”



当然,社会生物学(socialbiology)乃是在发展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形成的。伦敦经济学院的老先生们一定还记得,早在四十多年以前,伦敦经济学院就已经设置了社会生物学的讲座教授职位。自此以后,人们在生态学(ethology)领域中作出了大量的精彩研究并使该学科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项生态学的研究最初是由朱利安·赫肯黎(JulianHuxley)①爵士、康拉德·洛伦茨(KonradLorenz)②和尼科·延伯根(NikoTinbergen)③等人创建的,后又经由许多极具天赋的追随者④以及一大批美国的研究者的努力而在今天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必须承认,即使对于我的维也纳朋友洛伦茨的著作——这五十年来我一直密切地关注着他的研究——我偶尔也会感到不安,因为他有时候也会太过匆忙地把那些得自于考察动物的结论用来解释人的行为。但是,所有上述情势都没有能够使我把他们的论点视作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也没有使我持之一贯地把那些在其他人看来似乎是因偶然疏忽而得出的论点当成我自己论辩的出发点,因为我并不认为上述两种价值就是人类仅有的两种价值。



①Huxley所撰写的具有开拓性的著作:TheCourtshipoftheGreatCrestedGrebe(1914);后来在London1968年重版,并由DesmondMorris作序。



②K。Z。Lorenz论著当中最为知名的著作是KingSolomon'sRing;(London;1952)。



③N。TinbergenTheStudyofInstinct,(Oxford;1951)。



④尤请参见I。Eibl…Eibesfeld所著的Ethology(2ndedn;NewYork;1975),特别是WolfgangWickler和UtaSeibt所著DasPrinzipEigennutz(Hamburg;1977);但是,在我写完这部著作正文的时候,我还没有读到这两本著作。与此同时,我还应当提及RobertArdey所撰写的那些具有原创性的但却尚未得到人们充分关注的著作,尤其是他的近作TheTerritorialImperative(LondonandNewYork;1966)和TheSocialContract(LondonandNewYork;1970)。



生物学家总是支持这种论点的现象①之所以令人感到惊诧,乃是因为人们本来以为他们会倾向于赞同某种与他们主张的那种进化观颇为相似但却在一些重要方面大为不同的优胜劣汰的进化观,然而颇为遗憾的是,他们却没有赞同这样的进化观;实际上,复杂的文化结构的形成恰恰是这样一种优胜劣汰的进化过程的结果。的确,文化进化的观念(theideaofculturalevolution)无疑要比生物进化的观念(thebiologicalconceptofevolution)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Darwin)的生物进化观,如不是直接来自于其同时代的历史法学派和历史语言学派,很可能源于伯纳德·孟德维尔和大卫·休谟的文化进化观,经其祖父伊拉斯谟斯(Erasmus)而得。(原译:我们甚至可以说,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Darwin)适用于生物学的进化观念,也极可能是他经由他的祖父伊拉斯谟斯(Erasmus)而习得的由伯纳德·孟德维尔(BernardMandeville)和大卫·休谟(DavidHume)所主张的文化进化观念,如果说不是他更为直接地从与他同时代的历史法律学派(historicalschoooflaw)和历史语言学派(historicalschooloflanguage)那里习得的文化进化观念。)②然而颇令人惊诧的是,在达尔文以后,那些“社会达尔文主义者”(socialDarwinists)居然需要到达尔文那里去学习那种属于他们本学科较早传统的东西;因此在我看来,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问题搞糟了,而这种糟糕的状况则在他们的研究中得到了表现:第一,他们只关注那种在先天性方面更优的个体的优胜劣汰问题,然而我们知道,这种选择淘汰过程极为缓慢,因而对于文化进化来说意义甚微;第二,他们完全忽略了规则和惯例之优胜劣汰进化过程这个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问题。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有些生物学家把进化(evolution)视作是一个纯粹的遗传过程的观点,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③因为他们完全忘记了与这种遗传进化过程相似但却更为迅速的文化进化过程。实际上,正是这种文化进化过程在今天支配着人类的生活,而且还通过向我们提出我们尚未学会解决的难题的方式对我们的智力提出了挑战。



①比如说,读者还可以参见DesmondMorriss,TheNakedApe(London;1967),导论:“【人的】古老的冲动在自己身上存在了千百万年,而他的新的冲动则顶多也只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传递或传播习得的规则的历史很可能有几十万年!



②参见拙文“Dr。BernardMandeville”,ProceedingsoftheBritishAcademyLII,1967,并重印于拙著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LondonandChicago;1978)。



③正如我曾有机会在论及C。D。Darlington著作TheEvolutionofManandSociety的时候所指出的那样,载于Encounter1971,重印于拙著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LondonandChicago;1978)。



然而我必须承认,我在此前根本就没有想到:我对这样一个在某些专家中普遍存在的错误所作的深入研究,竟然能够使我直接洞见到我们这个时代某些最为紧迫的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核心。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与专业者有关的问题,但是,我的研究结果却表明,它实是一种构成了某些最具支配地位的错误观念之基础的范式(Paradigm)。我当然希望我自己不得不阐明的大多数观点都是文化人类学家比较熟知的观点——而且强调过文化进化概念的也不只是L.T.霍布豪斯(L.T.Hobhouse)及其追随者①而且还有晚近英国的朱利安·赫管黎爵士②、亚历山大·卡尔·桑德斯爵士(AlexanderCarr…Saunders)③和英国的C.H.沃丁顿(C。H。Waddington)④,以及更为晚近的美国学者G.G.辛普森(G。G。Simpson)、特奥多修斯·多布赞斯基(TheodosiusDobzhansky)⑤和唐德·T.坎贝尔(DonaldT.Campell)等论者;⑥但是,在我看来,当下更为迫切的问题依旧是如何使道德哲学家、政治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来切实地关注文化进化这个观念的重要性。这是因为长期以来,这些论者一直没有能够认识到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当下的社会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经由设计而建构出来的,而是通过那些在竞争过程中胜出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的普遍盛行而逐渐形成的。



①L。T。Hobhouse;MoralsinEvolution(London;1906)和M。Ginsberg;OntheDiversityofMorals(London;1956)。



②J。S。Huxley;EvolutionaryEthics(London;1942)。



③A。M。Carr;ThePopulationProblem;AStudyinHumanEvolution(Oxford;1922)。



④C。H。Waddington,TheEthicalAnimal(London;1960)。



⑤G。G。Simpon;TheMeaningofEvolution(YaleUniversityPress;1949);T。H。Dobzhansky;MankindEvlving:TheEvolutionoftheHumanSpecies(YaleUniversityPress;1962)以及“Ethicsandvaluesinbiologicalandculturalvolution”;Zygon;8;1973。又请参见StephenC。Pepper;TheSourcesofValue(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53)pp。640…56。



⑥D。T。Campbell;“Variationandselectiveretentioninsocio…culturalevolution”inH。R。Barringer;G。I。BlanksteinandR。W。Mack(eds);SocialChangeinDevelopingAreas:AreinterpretationofEvolutionaryTheory(Cambridge;Mass。;1965);“Socialattitudesandotheracquiredbehaviordispositions”。inS。Koch(ed。);Psychology:AStudyofaScience;vol。6;InvestigationsofManasSocius(NewYork;1963)。



文化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既不是通过遗传承继下来的,也不是经由理性设计出来的。文化乃是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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